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2017-09-28 16:57:39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日前,石家莊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産流通使用政策的實施意見》,對藥品使用流通環節進行了相關規定。今後,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諮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藥店購藥

  《意見》進一步破除了以藥補醫機制。隨著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順利實施,城市公立醫院藥品(不含中藥飲片)實行零差率銷售,醫院補償由醫療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醫療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

  《意見》指出,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並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探索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意見》明確,整頓藥品流通秩序,深化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轉型升級。打破醫藥産品市場分割、地方保護,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培育大型現代藥品流通骨幹企業。

  整合藥品倉儲和運輸資源,實現多倉協同,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跨區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幹企業為主體、中小型企業為補充的城鄉藥品流通網絡,增強對農村市場的輻射能力,實現藥品流通對基層的有效覆蓋。

  鼓勵中小型藥品流通企業專業化經營,推動部分企業向分銷配送模式轉型。鼓勵藥品流通企業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推進零售藥店分級分類管理,提高零售連鎖率。鼓勵藥品流通企業參與國際藥品採購和行銷網絡建設。

  完善藥品採購機制。落實藥品分類採購政策,按照公開透明、價格真實的原則,實行藥品自主採購。加入京津冀聯合採購聯盟,確保同廠同藥價格不高於北京和天津市交易價格。探索公立醫院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聯合帶量、帶預算採購。完善藥品採購數據共享機制。

  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醫藥代表進行備案,備案信息及時公開。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諮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公立醫院要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意見》中還明確指出,將嚴格規範藥物臨床應用行為。組織開展臨床用藥綜合評價工作,探索將評價結果作為藥品集中採購、制定臨床用藥指南的重要參考。擴大臨床路徑覆蓋面,2020年底前實現二級以上醫院全面開展臨床路徑管理。

  公立醫院要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嚴格臨時採購藥品行為的監管。醫療機構要將藥品採購使用情況作為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每季度公開藥品價格、用量、藥佔比等信息;落實處方點評、中醫藥辨證施治等規定,重點加強抗菌藥物、輔助用藥等藥物臨床使用監管,建立不合理用藥處方醫師公示制度和約談制度,對嚴重違規的醫師要提出警告、限制或取消其處方權限。

  對醫療機構藥物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考核排名,考核結果與院長評聘、績效工資核定等掛鉤。

  同時,將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合理確定和量化區域醫藥費用增長幅度,定期對各縣(市)、區和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控制情況進行排名,並向社會公佈。

  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黑名單管理制度

  《意見》提出,強化醫保監管和控費作用。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醫藥費用的控制和監督制約作用,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

  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及時修訂醫保藥品目錄。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擴大按病種、按服務單元計費範圍,探索建立按項目、按病種、按服務單元等多種方式並存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模式和醫保基金付費方式。

  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將藥品耗材、檢查化驗等由醫療機構收入變為成本,促使醫療機構主動規範醫療行為、降低運行成本。

  在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時,對藥師開展的處方審核與調劑、臨床用藥指導、規範用藥、藥品不良反應和監測等工作,要結合實際統籌考慮,探索合理補償途徑,並做好與醫保等政策的銜接。(記者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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