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類區域全年禁獵
——《關於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規定禁獵期的通知》解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河北省實際,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規定禁獵期的通知》,把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劃定為禁獵期。
每年的3月至11月為野生動物的繁殖期和主要遷徙期。通知劃定的禁獵期,是根據野生動物生長繁衍期確定的。河北省地處候鳥遷徙通道的重要位置之一,每年都有300多種、幾千萬隻候鳥在河北省停歇、覓食,並從河北省通過。每年的3月至5月、9月至11月,為候鳥的春季、秋季遷徙期,6月至8月為野生動物繁衍的主要季節。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省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和重點防護林帶等七類區域,為野生動物的集中分佈區域,是野生動物開展繁殖、覓食、育仔、遷徙等重要行為的重要區域,因而在這些區域開展各類活動會對野生動物正常生息繁衍造成比一般區域更為嚴重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分別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狩獵,禁止在濕地內撿拾鳥蛋、捕獵野生動物。通知將七類區域劃為全年禁獵區,擴大了野生動物保護區域,給野生動物留下了更多生存空間。
按照通知,禁止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開展獵捕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活動包括獵捕、機場建設、圍欄圍網、建閘築壩、砍伐林木、放牧燒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開礦、採砂(石)取土、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撒農藥等。
如有違反,將如何處罰?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違法獵捕工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什麼樣的行為屬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第六條提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二條第十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
根據該條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隻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隻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記者 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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