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部門“合力圍剿”環境違法犯罪

2017-11-16 15:04:09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為進一步加強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快形成合力防範和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活動,近日,省環保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四部門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中的職能分工,並統一執法要求,形成執法與司法的銜接互補。

  明確職能分工 執法司法銜接互補

  早在2013年,河北省在全國率先建立了省、市、縣三級環保警察隊伍,並先後出臺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關於進一步建立實施環境司法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等系列制度,不斷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打擊了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

  此次出臺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四部門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中的職能分工,形成了執法與司法的銜接互補:

  環保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對需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行政拘留案件以及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將在法定時限內及時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對複雜疑難案件,可以主動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

  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現場採樣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立案偵查;對阻礙執行職務、妨害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

  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能,對污染環境的重大、疑難案件適時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履行監督職能,開展立案監督,依法糾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偵、久拖不決、降格處理等問題;依法開展職務犯罪偵防工作,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

  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專業審判機構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環境非訴執行案件,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不及時執行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後果或者群眾合法環境權益遭受嚴重侵害的案件,實施行為保全,制止環境違法行為,防止污染損害進一步擴大。

  重大違法犯罪 聯合掛牌督辦

  實施意見對四部門人員的銜接過程及操作程式逐一進行梳理,對協調聯動機制進行了完善,確定了聯席會議、常態協作、案件會商、雙向諮詢、聯合辦案以及共同督辦等六項基礎制度。

  意見明確,四部門將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會商重大、疑難環境違法案件,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執法司法相關問題;要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落實聯絡員制度,建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動工作組,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數據共享和工作協調、溝通交流。

  要建立疑難問題共商共議制度,統一取證規則、認定標準和法律適用;建立雙向諮詢制度,規範程式和法律文書,共同發佈指導性意見,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環保部門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諮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諮詢環境保護部門,對案情重大或者複雜疑難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部門要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合專項行動,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對重大環境污染案件、重點區域環境案件組織開展重點案件執法司法聯動,集中辦理環境違法大案要案;對社會影響重大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四部門將適時聯合掛牌督辦。

  建立快反機制 加強聯合調查

  為加強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實施意見從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加強案件聯合調查、強化證據收集使用以及推進案件信息共享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在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方面,實施意見提出,環保、公安應相互依託“12369”環境保護舉報熱線和“110”報警服務平臺,建立完善接處警的快速響應機制,及時啟動相應調查程式,強化對打擊涉嫌環境犯罪的聯勤聯動。

  在聯合調查中,環保部門應重點查明排污者嚴重污染環境的事實、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和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機關應當注意控制現場,重點查明相關責任人身份、崗位信息,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兩部門均應規範製作筆錄並留存現場攝像或照片。

  環保、公安、檢察院應當依法蒐集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院應予採信。

  環保、公安、檢察院要積極建設並規範使用信息共享平臺,對錄入信息及時匯總、分析、綜合研判,逐步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

  為保障“兩法”有效銜接,意見還鼓勵對現有體制機制進行創新。如,結合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特點規律,研究建立適應打擊環境犯罪需要的案件管轄制度;研究建立生態環境修復和補償賠償機制,在打擊環境犯罪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修復,實現法律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等。(記者 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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