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民政廳獲悉,《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日前正式對外發佈,並將於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辦法規定,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災人員應急期間的食品、衣被、乾淨飲水、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需求。
12月21日,河北省民政廳舉行冬春救災物資發放儀式,一輛輛滿載棉衣、棉被等禦寒物資的車輛從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出發,駛往承德、張家口等受助地。記者 尹翠莉 攝
辦法要求,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幫助受災人員開展生産自救,恢復生産;應當統籌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修繕或者重建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辦法還規定,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對基本生活救助後受災人員仍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可給予臨時救助。對因災導致長期生活困難,符合低保、特困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特困保障範圍。對因災發生疾病的,給予必要醫療防疫救助。(記者 周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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