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2018-01-15 13:43:27  來源:燕趙晚報  責編:董健雄

  原標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需持證上崗 河北省出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明確其招聘條件、職責權限、待遇保障等

  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協助執法,目前已成為一些行政執法部門的常見做法。但是行政執法輔助行為不規範等問題時有發生,不僅損害群眾的利益,也影響了行政執法機關的形象。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出臺《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河北省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招聘條件、職責權限和管理監督等內容,其中明確規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上崗執法應當持有輔助行政執法證件,實行持證上崗。

  辦法規定了招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程式要求和基本原則,即擬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等部門制訂聘用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招聘可以採取公開招聘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公開招聘的,招聘程式參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五項基本條件,明確了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的情形和六項不得招錄的情形。其中,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被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均不得招聘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辦法根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性質和工作特點,明確了其職責權限和工作範圍,主要包括協助預防、制止違法行為,協助開展行政檢查,協助調查取證,協助執行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其他授權的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辦法同時規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從事5個方面的工作,包括行政執法的立案、受理,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和審核,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其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

  辦法細化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待遇保障,明確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所需經費與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相關經費統籌安排,以防止“以罰款養執法”現象。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要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勞動合同法與被聘用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包括身份性質、崗位職責、權利義務、工資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等內容。

  辦法還規範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要公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信息,提供可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監督。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前培訓,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素質。應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除勞動關係、獎懲及崗位調整的依據。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上崗執法應當持有輔助行政執法證件,實行持證上崗。輔助行政執法證件由省法制辦統一式樣,由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製作、發放和管理。(記者 馮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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