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印發《河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2018-02-28 08:54:30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日前,中共河北省委印發《河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推進黨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的重大舉措。《細則》在全面貫徹《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精神的基礎上,對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具體化,提出了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辦法和措施,對於促進《條例》在我省落地生效、確保黨務公開工作紮實有序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強調,全省各級黨組織要自覺站在堅決維護和捍衛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高度,把推進黨務公開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作為踐行“四個意識”的實際行動,擺上重要位置,認真組織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黨務公開基本原則,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實踐中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黨務公開全過程和各方面。要認真抓好學習培訓,使廣大黨員幹部全面準確掌握《條例》和《細則》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專題學習,黨校、幹部學院、行政學院要將《條例》和《細則》納入培訓課程。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要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為推行黨務公開提供有力保障。

  《河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結合河北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黨務公開,是指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定正確方向。堅持維護和捍衛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有序展開。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準。

  (五)堅持注重實效。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弘揚求真務實的優良作風,用實招、辦實事、求實效,確保黨務公開紮實開展。

  第五條 建立健全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地方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第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佈、政策解讀、輿論引導、輿情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事項不得公開。

  第八條 黨的地方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加快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情況;

  (三)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領導班子和黨員幹部隊伍建設,堅決反對“四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全面負責本地黨的建設情況;

  (五)黨委全體會議、常委會會議、黨委重要工作會議決議決定事項,黨委重要文件,黨委領導同志重要政務活動,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六)黨的地方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召開民主生活會,執行廉潔自律準則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九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開展黨員活動日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流動黨員管理、黨費收繳使用管理、黨務工作經費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接待來信來訪、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幫扶貧困群眾等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全省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承辦上級工作機關交辦事項、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第三章 公開的範圍

  第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推進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眾生産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體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黨內公開;

  (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十三條 黨務公開應當體現時效性,公開時限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工作長期公開;年內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定期公開;動態性、階段性工作分階段公開;臨時性、應急性工作隨時公開;黨員群眾提出申請的事項及時公開。對於重大事項或複雜問題,根據公開反饋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後,必要時可再次公開。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細則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四章 公開的程式

  第十五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黨的地方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

  (二)審核。由黨委辦公廳(室)對黨務公開方案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並組織進行法規、保密審查。若擬公開內容含涉密內容,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脫密處理。

  (三)審批。黨委辦公廳(室)將黨務公開方案、審核意見按照程式報批,重要事項報黨的組織主要負責人審批或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需要報請上一級黨的組織審批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四)實施。根據審定的黨務公開方案和宣傳報道內容,擬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的,由黨委宣傳部門統籌協調新聞媒體實施公開;擬通過其他方式公開的,由黨委辦公廳(室)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全省黨的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按照嚴格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的要求,制定黨務公開程式辦法。

  第五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七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發簡報、在局域網發佈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佈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佈。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規範發佈程式,增加發佈頻次,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八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十九條 加強黨務公開輿情監測、收集、處置工作,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諮詢、重大決策徵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六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一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並加強經常性工作指導。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二十三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對上級黨組織黨務公開的部署和要求拒不執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工作落實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內容、範圍、程式和方式等實施黨務公開,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黨務公開內容嚴重失實,欺上瞞下、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黨的組織應當把黨務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擔負起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的責任。黨的組織主要負責人是實施黨務公開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聽取黨務公開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黨務公開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成立由黨委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履行謀劃部署、組織推動、考評獎懲等職責。黨委辦公廳(室)是領導小組工作機構,承擔本級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的黨務公開工作。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委組織、宣傳等部門應結合工作職能,做好黨務公開監督執紀問責、幹部隊伍培訓、宣傳引導等工作。

  黨的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務公開領導和工作機構,加強人員隊伍建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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