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品質實施方案》提出,2018年,完善大氣、水環境監測網,初步建成覆蓋省市縣鄉和企業的五級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實現省級以上開發區、鄉鎮空氣品質監測站、秸稈禁燒紅外線監測點全覆蓋,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點湖庫、重點斷面水質自動監測全覆蓋,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測全覆蓋,重點工業污染源和危廢管理實現全流程監管。
方案提出,2018年,構建全省生態環境監管大數據平臺,大氣監控指揮系統投入使用。建立全省環境監測數據品質保障責任體系和環境監測品質管理制度,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環境監測數據品質保障責任體系和環境監測品質管理制度健全完備,全省生態環境監管大數據平臺充分發揮作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權威高效運行,環境監測品質控制體系全面建成。
防範地方和部門不當干預。建立約談問責機制,對人為干擾環境監測數據和品質、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河北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將處理結果報告省委、省政府。將防範和懲治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有關內容納入各縣(市、區)黨委、政府績效考核。
建立全省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和信息發佈協調機制,由環保部門統一發佈環境品質結果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出具的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方案明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環境監測機構“黑名單”制度,對發現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單”。嚴懲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品質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監測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省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河北省對環境品質監測、機動車尾氣監測、社會化服務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等,連續3年開展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專項行動。
推進聯合懲戒,河北省環保廳負責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並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河北),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記者 段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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