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三審
如實公開生産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5月29日下午,會議對《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改後的法規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強化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方治理、跨界生態補償機制、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前瞻性,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條例修訂草案從單純的水體污染防治拓展到整個生態環境的修復和保護。”有委員認為,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文本對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等影響水污染防治與保護的生態環境因子進行了補充,更加科學和完善。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齊明亮委員認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界定難、難操作,建議改為“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不得增加排污量”。
常思勇委員建議,在基本原則中增加“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內容。“公眾參與,是因為水資源的保護關乎全體公民的利益,因此公眾有權利和義務保護水資源以及對水污染進行監督。損害擔責,是因為任何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過程中一旦對水資源造成污染,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嚴重者甚至是刑事責任。”
“大氣品質信息實時公開披露,對督促大氣污染防治起到了很好效果。”有委員建議,河北水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應當像大氣污染防治一樣,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讓公眾積極參與監督。
條例修訂草案第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健全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楊金深委員認為,“環境信息”的範圍不明確,建議改為“公開生産和污染物排放信息”。翟志海委員建議,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公佈嚴重污染水環境企業名單”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企業和公民有權檢舉和控告污染水環境的行為,但並沒有具體規定舉報的獎勵力度。”范振增委員建議,對獎勵力度予以明確或改為“對舉報人給予適度的獎勵”,以提高企業和公民舉報的積極性。(記者 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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