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市印發《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將嚴重環境違法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通過聯合懲戒,加大對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主體的懲戒力度,讓失信者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該市規定了11種認定情形,作為納入環境違法“黑名單”的依據:構成環境犯罪的;無排污許可證排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和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故意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重大項目未批先建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因環境違法行為或環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保部門對涉嫌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對環保部門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或行政命令拒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1年內因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被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掛牌督辦,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被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服務機構、環境監測服務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嚴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納入“黑名單”的。
對納入環境違法“黑名單”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該市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加大檢查頻次和服務指導;從嚴審查其申請的環保行政許可;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的獎勵和補助;撤銷其環保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與創先評優;列入環境違法“黑名單”的環境服務機構,永久不得在衡水市域內開展服務工作;發現在實施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期間有新的環境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理。財政、金融及其他部門在行政審批、融資授信、資質評定等管理工作中,對涉及環境違法“黑名單”的予以限制。
環境違法“黑名單”公佈3個月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認為其環境違法行為已整改到位,可向衡水市環保局提出信用修復的申請。該市將組織相關部門于30日內完成現場檢查和審核確認,確定信用修復後及時撤除“黑名單”信息。全市環境違法“黑名單”信息每季度公佈一次,信用修復情況每月公佈一次。(記者 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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