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並於5月31日起施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常委會議事規則和組成人員守則是推動常委會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的重要舉措,對於提高常委會議事品質和效率,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必要性:落實中央要求、總結河北省經驗,更好發揮人大常委會作用
“議事規則是1988年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1999年、2004年、2009年先後進行了三次修訂,對河北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範常委會議事程式,提高會議的議事品質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在作相關説明時介紹,“近年來,全國人大修改了預演算法、立法法、組織法、代表法和選舉法,特別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監察法,為健全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在實踐中也探索總結了一些新的成功經驗,需要以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必要對議事規則進行相應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以更好地發揮人大常委會作用。”
“組成人員守則是1993年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1998年、2008年、2013年先後進行了三次修訂,對規範和引導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常委會履職水準,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發揮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在作説明時表示,黨的十九大就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作出部署,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河北省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健全正確監督、有效監督機制,實現“人大代表之家”建設全覆蓋、充分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為落實中央要求,總結河北省經驗,做好新一屆人大常委會履職工作,需要對守則進行修改。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介紹,兩部法規在修訂過程中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委關於做好新時期人大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借鑒有關省市人大常委會的經驗,並在深入研究法律規定、開展調研活動、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反復修改完善而成。
議事規則:按規定提前報送審議的法規,確保審查時間,切實提升立法精細化水準
“修訂後的議事規則根據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的規定,補充了對監察委員會實施監督的內容。”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同志介紹,規則明確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此次修訂根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履職實踐,增加縣鄉兩級人大負責同志列席常委會會議,此舉將有助於密切上下級人大聯繫,加強對下級人大工作的指導,提升全省人大工作品質。修訂後的議事規則還著眼于擴大公民有序參與,明確了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部分公民旁聽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一步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拓寬人民群眾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
修訂後的議事規則規定:“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決議、決定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六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五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對此,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同志表示:“新規定要求法規案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六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法規五十日前報送,分別比修改前提前了30天、20天,保證了審議審查時間,對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精細化水準將起到重要作用。”
議事規則還嚴格界定了報告人身份,規定:“省人民政府綜合性工作或者重大事項,由省長或者由省長委託副省長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其他專項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的正職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
為了將詢問監督落到實處,實現專題詢問的制度化、常態化,修訂後的議事規則增加規定:“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圍繞全省工作大局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熱點難點問題,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開展專題詢問。”
修訂後的議事規則還細化了質詢程式,就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質詢答覆不滿意的情況作出了規定:“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質詢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組成人員守則:嚴格履行請假程式,定期通報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情況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介紹,組成人員守則由原來的十六條調整為十九條,進一步細化了履職方式,嚴格了紀律規矩,健全了履職評價制度。
守則強調要加強學習培訓,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努力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思想,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人大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準確把握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增強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繫群眾能力、依法履職能力。
守則堅持依法履職原則,強調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服從常委會重點工作安排,優先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妥善處理履行代表職務和本職工作的關係,強調常委會組成人員除規定的五種情況外,必須出席會議:“參加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有關部門重要會議或者舉行的重大活動的;參加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召集的會議,並確需本人發言和彙報的;參加搶險救災或者受命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參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動或者臨時因公出國出境訪問的;生病住院或者確需休息康復的。”
同時,還詳盡規範請假程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要請假的,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並寫明請假理由,通過辦公廳經秘書長、常務副主任報主任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得缺席。在會議期間請假的,經分組會議召集人、秘書長向常務副主任請假。”
修訂後的守則還進一步嚴肅和明確了未經批准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懲戒措施,進一步促進常委會組成人員加強自身建設,更好履行職責。守則規定:“省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將每次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年底通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本年度出席會議情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准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及一年內不能保證至少參加兩次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研究活動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檢查,由主任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情況嚴重的,建議按照有關程式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守則增加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的內容,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安排一定的時間通過調研走訪“人大代表之家”“代表接待日”等多種形式,聽取和反映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監督。此外,為促進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還增加規定:“實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檔案制度,記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等履職情況,並採取適當方式通報”。(記者 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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