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

2018-07-20 09:08:43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兩會”精神,認真落實河北省委九屆五次、六次、七次全會和省“兩會”部署要求,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強化排污者責任,堅持依法推進、損害擔責、賠償到位、公開透明,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著力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産、生活環境。

  ——堅持依法推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河北省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對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和實踐提出立法建議。

  ——堅持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堅持磋商優先。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爭取達成一致的賠償協議。

  ——堅持司法保障。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賠償義務人未按要求履行的應當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堅持信息公開。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

  (三)目標要求

  通過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推進河北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

  2018—2019年,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成立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改革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範圍、各部門職責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實施,初步完成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設計;加強案例篩選,開展案例實踐。到2020年,力爭在河北省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及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國家重要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飲用水水源水質下降的;

  4.因污染或生態破壞致使基本農田、國有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一般農田10畝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國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向環境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

  6.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區應根據實際,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本區域內適用的具體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3.涉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確定賠償權利人義務人

  1.賠償權利人。河北省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責省域內跨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和協商解決跨省域、跨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河北省政府指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能行使損害賠償權利,負責組織和監督賠償義務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工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由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按法定程式作出處理和答覆。

  各設區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受河北省政府委託,負責本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2.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在工作實踐中,結合具體案例,根據需要可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範圍,並提出立法建議。

  (二)明確賠償範圍

  研究制定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方案,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和評估以及控制和減輕損害、修復方案制定、修復效果後評估、律師代理、訴訟、第三方監理等合理費用。

  結合涉及人體健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三)加強鑒定和評估

  依託北京、天津市技術人才優勢,組建京津冀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規範專家庫管理,對評審專家實行統一管理。

  推進環境損害類司法鑒定機構建設,制定河北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和評估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和發展規劃,將符合要求的高資質、高水準鑒定機構納入規劃有序發展,滿足河北省全面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需要。

  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和評估工作程式,明確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和評估啟動條件、實施方式等,保障其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和評估,並做好與司法程式的銜接。

  (四)開展賠償磋商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機制,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規則,明確遵循的原則、磋商主體、磋商程式、司法確認、保障措施等。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和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五)制定賠償訴訟規則

  建立符合河北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六)強化執行監督

  規範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評估及管理工作,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及時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檢察機關和社會力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進行監督。建立公益訴訟和執行監督制度,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執行監督,並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相銜接。

  (七)規範賠償資金管理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選擇自行修復或組織第三方修復。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對於案發後賠償義務人尚未明確的,受損地政府可採取墊資代處置方式,先行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相關判決、磋商結果落實後,損害賠償資金按程式入庫、劃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河北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統籌協調相關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要健全工作機構,明確專門人員,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具體工作。各市、雄安新區要成立建立相應機制,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改革成效。

  (二)加強協調配合。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對各地加強業務指導,及時溝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改革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按期完成改革工作各項任務。

  (三)做好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河北省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調查與修復等相關項目時對河北省改革工作政策、資金、技術上的支持。

  (四)鼓勵公眾參與。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樹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完善公眾參與制度,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強化公眾監督。

  (五)強化督查問責。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監督檢查。對改革工作推進不力、進展緩慢、問題突出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賠償權利人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在改革過程中,各市、雄安新區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本地本單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報送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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