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各級工會將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當前,職工工資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7月27日,《河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在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表決通過,該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為今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條例規定,各級工會成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一般由工會主席擔任,委員由同級工會在會員中推選産生,委員人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條例對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分別作出規定。第一層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産業(行業)工會、區域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等作為本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顧問,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第二層級規定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由用人單位各工會小組負責人擔任;沒有工會小組的,由用人單位科室、車間、班組等各基本生産經營單元推薦一名職工擔任。
根據條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主要事項有: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標準落實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安全生産、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等。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通過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扣減工資福利、降低職級、免除職務、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侮辱、誹謗、毆打或者故意傷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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