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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市民的文明素質。為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制止不文明行為,2018年3月份,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正式將《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列為“年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項目”,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自主立法。11月21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河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金深做了關於《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的説明,並提請大會審議。
亮點 創制性立法明確界定文明行為
“作為省級創制性立法,《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條。”楊金深介紹説,整體框架上,《條例(草案)》注重把握法律與道德、促進與處罰的關係,體現引導與懲戒相結合、行為與責任相銜接,並充分考慮城鄉差異;對文明行為促進機制及保障措施作出基本規定,把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文明行為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範,同時規定了兜底條款,為各設區市立法留有必要空間;堅持倡導與規範並重,《條例(草案)》中對文明行為基本規範是對公民最基本的道德義務和法律要求,對見義勇為等較高標準的道德要求也作了鼓勵性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所謂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楊金深介紹説,《條例(草案)》明確了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主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相關職責。
《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縣級以上精種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和督導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規範 八條公共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條例(草案)》中發佈了八條公共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包括文明生活方式、公共秩序文明行為、公共環境文明行為、公共交通文明行為、經營文明行為、旅遊文明行為、網絡文明行為和文明就醫。
保障 不文明行為或將被披露曝光
《條例(草案)》規定,公民違反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向社會公佈其行為事實、證據等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及未成年的個人信息除外。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不文明行為舉報激勵措施,設立舉報、投訴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併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的失信聯合懲戒聯動機制,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按照有關規定發佈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並通過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與其他部門共享。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準確報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鼓勵 良好的道德或將成職業資格準入條件
楊金深介紹説,《條例(草案)》不僅引用“信用體系”健全了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還規定了“就業激勵”,使褒獎機制更為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條例(草案)》規定,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對單位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鼓勵和支持單位職工、會員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見義勇為,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慈善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依法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鼓勵有關單位、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獲得道德模範、勞動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良好的道德作為職業資格準入、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陞、待遇激勵等方面對道德模範、勞動模範、優秀志願者等稱號獲得者予以優待。
處罰 高空拋物或將被罰款五百元
《條例(草案)》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挂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製造噪聲、飼養寵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在公共設施上亂涂亂畫,隨意張貼、懸挂、散發廣告、傳單,隨地吐痰、便溺、隨意丟棄、傾倒垃圾、污水等廢棄物,不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物的,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在醫院、中小學校、幼兒園、博物館、公共交通工具等依法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區域)吸煙,依照《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在城區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不按車票載明的座位乘坐,強佔他人座位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威脅、侮辱、推搡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和舉報人的,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條公共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文明生活方式:公民應當採取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公共秩序文明行為:公民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範,愛護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
公共環境文明行為:公民應當遵守環境衛生管理規範,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公共交通文明行為:公民應當遵守文明出行行為規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
經營文明行為: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文明經營公約和行業規範、管理規定,保障消費者權益。
旅遊文明行為:公民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護生態環境,不涂畫、破壞、損毀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網絡文明行為:公民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使用網絡,不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傳播低俗信息,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文明就醫: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得在醫院聚眾鬧事或者實施其他擾亂正常診療秩序的行為。(記者 楊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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