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

2019-01-02 11:42:21  來源:河北日報  責編:董健雄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提升河北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水準,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資本,結合河北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高品質發展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以依法保護各類産權為前提,以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中心,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為原則,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導向,統籌國有金融資本戰略佈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為新時代全面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提供強大支撐。

  (二)主要目標。到2023年,河北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基本建立,國有金融資本戰略佈局得到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全面理順,國有金融機構活力與控制力不斷增強,國有金融資本實現保值增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顯著增強。

  1.管理制度更加健全。2020年底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體系統一健全,出資人法律地位更加明晰,形成權由法授、權責法定的良好局面。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行使相關權利,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原則,承擔管理責任。

  2.資本佈局更加合理。2023年底前,國有金融資本有進有退、突出重點,配置效率進一步提高,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進一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顯著提升。

  3.資本管理機制不斷創新。以資本為紐帶,以産權為基礎,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進一步完善,資本管理機制進一步創新,資本管理手段進一步強化,管理科學性、有效性進一步提高。

  4.黨的建設更加強化。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更加有力,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更加堅強,黨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鞏固,黨委的領導作用有效發揮,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撐。

  二、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三)明確界定國有金融資本範疇。本意見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意見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使用財政資金或由國有企業出資、依法設立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企業,投資運營機構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投資諮詢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登記結算類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各類交易場所、地方金融控股企業、地方資産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其他組織。

  (四)建立集中統一的授權管理體制。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各級政府授權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等規定,履職盡責,保障出資人權益。2019年底前,對各級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出資所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股權劃歸財政部門持有,並由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由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國有法人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股權可不劃轉,出資人職責分類、分期劃歸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條件暫不成熟的,可在統一管理規制的前提下,由財政部門制定集中委託的具體方案,委託其他部門或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實行委託管理要設立過渡期,同時做到財政部門出資人身份不變、管理規則不變、管理責任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制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明確出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五)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的分級分類管理。遵循統一規制、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規章制度,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對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出資人職責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對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分類指導推進金融機構改革,參與制定國有金融機構章程,依照法定程式參與國有金融機構重大事項決策、負責人選擇和考核,依法依規對國有股權董事、監事進行管理,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大)會會議等。對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參照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對國有參股金融機構,出資人職責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對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等工作,依法依規對國有股權董事、監事進行管理。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參照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由省財政廳履行部分出資人職責,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實行委託管理的,受託部門根據財政部門委託權限相應履行出資人職責。

  (六)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依法對有關國有金融機構出資,支持國有金融機構做強做優做大。堅持有進有退、突出重點,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金融機構集中,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對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對處於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穩妥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嚴格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産融結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建立風險防火牆,避免風險相互傳遞。

  (七)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産管理。2019年底前,逐步建立出資人管理的權力和責任清單,科學界定管理邊界,確保不缺位、不越位。自覺維護國有金融機構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公司治理程式履行出資人職責,不直接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産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母公司和各級子公司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強化出資人監督,動態監測國有金融資本運營。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重大佈局調整、産權流轉和境外投資的監督,完善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體系,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加強審計、評估等外部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整合金融行業投資者保險保障資源,完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債權人自我救助責任。

  (八)夯實國有金融機構的權利與責任。國有金融機構對其各項資産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佔有和使用國有金融資本的機構須依法在財政部門辦理産權登記,對國有金融資本實施全流程穿透管理。國有金融機構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對運營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負有保值增值義務,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國有金融機構須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等規定,積極支持河北省重大戰略實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績效考核、激勵約束、風險控制、利潤分配和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體系

  (九)構建和落實全流程的基礎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落實金融機構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制度,做好國有金融資本清産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統計分析等工作,全面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狀況。規範金融機構國有資産評估制度,嚴格監管金融機構國有資産評估行為,客觀反映國有金融資産價值。完善金融機構國有資産轉讓制度,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規範金融機構國有産權交易流程,實現轉讓過程公正、公開、透明,以公允價值轉換國有資産形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管理制度,規範國有金融機構及其重點子公司設立、改制重組、增資擴股、合併分立、無償劃轉、上市發行等國有股權變動和確認行為。遵守國有金融産權交易規則,督促承擔國有金融産權交易的機構搭建與交易相匹配的組織架構和制度體系。

  (十)制定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財政財務監管制度。2020年底前,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財務預算制度,並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範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十一)健全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制度。2020年底前,按照分類定責、分類考核的原則,建立國有金融機構差異化經營績效考核制度,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資産營運水準、風險控制能力和社會貢獻程度等。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體系,制定薪酬分配、員工持股、企業年金、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等制度,合理運用薪酬管理手段,推動國有金融機構高管薪酬與股東價值聯動。對國有金融機構及其各級子公司負責人、市場化選聘負責人和員工薪酬待遇實行差異化管理。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準的獎懲聯動機制。

  (十二)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對國有金融資本收益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對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按規定上繳的利潤,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股份)或其他金融資産轉讓收入等,均應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於解決金融機構的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資本金注入、根據預算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等方面。財政部門是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預算草案。受託人和國有金融機構作為預算單位,負責測算和申報本單位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提出預算支出項目申請。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四、推動國有金融機構持續深化改革

  (十三)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推進國有金融機構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穩步推進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公司制改革。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國有金融機構改制和重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涉及合併、分立、發行上市等重大國有股權變動事項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資産評估機構評估,制定債務處置或承繼、股權設置、資本重組實施方案,依法保護職工、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十四)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關係,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出資人依法履行職責。推進董事會建設,完善決策機制,加強董事會在重大決策、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重要職責。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制衡機制,規範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

  (十五)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産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實現形式。上級黨組織和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管理,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並建立相應退出機制。

  (十六)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推動國有金融機構自覺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全力推進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和籌辦北京冬奧會,主動服務實體經濟和轉型升級,優化服務理念,突出支持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精準脫貧、污染防治、民生改善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服務。規範金融綜合經營,依法合規開展股權投資,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藉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發揮好績效目標的導向作用,引導國有金融機構把握好發展方向、戰略定位、經營重點,突出主業、做精專業,提高穩健發展能力、服務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十七)督促國有金融機構防範風險。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防範風險的主體責任。督促國有金融機構細化完善內控體系,嚴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強化自身資本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保證充足的風險吸收能力。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堅持審慎經營,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動態排查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規範産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國有金融機構資本金來源應當依法合規,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額,不得接受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投資,以非貨幣資産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産評估。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五、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十八)充分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不動搖,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範黨委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式規則,把黨委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合理確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

  (十九)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好幹部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按照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選優配強國有金融機構“一把手”,認真落實“一崗雙責”。把黨委領導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管理層、管理層依法行使用人權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市場化選聘力度。健全領導班子考核制度。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造就兼具經濟金融理論與實踐經驗的複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計劃,重視從一線發現人才,精準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集聚人才的體制機制。

  (二十)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壓緊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黨委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職業道德約束制度,加強黨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導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堅定理想信念,正確履職行權,廉潔從業,勤勉敬業。依法依規規範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相關部門要制定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執行,限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職後到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範圍內的金融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機構工作,規範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後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杜絕裏應外合、利益輸送行為,防範道德風險。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完善標本兼治的制度體系,加強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和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努力構築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六、協同推進強化落實

  (二十一)強化組織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視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將其納入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2019年3月底前出臺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間進度,確保各項工作要求落實到位。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關係,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選優配強幹部隊伍,注重充分發揮出資人職責作用,確保“有組織、有人員、有能力、有擔當”,管住管好用好、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資本。

  (二十二)加強協調配合。財政部門要加強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對新設國有金融機構、有關部門設立的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其相關信息應主動通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制定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時,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門有關監管職責的,應當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在制定發佈相關監管政策時,要及時向財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二十三)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金融資本的行為。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加強信息披露。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佈局、處置、收益等內容,編制政府資産負債表,報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産監管、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要全口徑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並按規定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産管理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財政部門承擔。各級政府應當對財政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社會公佈國有金融資本狀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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