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強化紅線管理 嚴格取水審批

2019-01-09 09:27:42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強化紅線管理 嚴格取水審批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解讀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在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于2018年11月1日實施。

  條例共分六章六十二條,對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強化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統籌推進地下水生態修復,完善地下水監控體系,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保障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加強地下水立法刻不容緩

  河北省是典型的資源型缺水省份,也是全國地下水超採最嚴重的省份。長期以來,由於入境水量大幅衰減,只能依靠超采地下水維繫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地下水漏斗不斷擴大,地面沉降日趨嚴重,河湖生態加劇惡化。特別是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北京冬奧會籌辦等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水資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地下水問題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瓶頸,加強地下水管理和立法保護刻不容緩。

  2014年,河北省在全國較早制定出臺了《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對依法加強地下水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四年多來,河北省在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方面不斷探索創新,積累了新的經驗,需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定下來。對不適應最嚴格地下水管理要求的取水許可等有關制度,也需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是2018年河北省政府重點立法項目,河北省水利廳積極調研,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召開專家座談會,先後4次徵求有關部門意見。2018年7月2日,條例草案經河北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7月26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在實地調研、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反復論證和修改,形成最終的《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獲高票通過。

  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圍繞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條例強化紅線管理,嚴格取水審批。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將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劃定地下水開發利用紅線,嚴格考核管理。

  條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據:不符合國家、本省産業政策的;列入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高耗水産業項目或者産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産生重大損害的;南水北調受水區內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標和規定的用途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水資源緊缺、生態脆弱等地區開荒墾殖擴大種植面積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強化機井關停嚴控地下水開採

  為有效控制地下水開採,持續壓減地下水超採量,條例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計劃逐步關停方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水資源條件編制不同區域取水井關停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取水井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嚴格落實取水井登記、建檔、認證和監督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井予以關停;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區域和退耕還林還濕區域,對農業灌溉井實施封填;在農業休耕區域,對農業灌溉井實施封存備用;在深層地下水漏斗區,對取用深層地下水的農業灌溉井按照計劃予以關停。

  統籌深層地下水保護

  明確深層地下水戰略儲備和應急水源的地位和作用,加強華北地區深層地下水保護,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生態支撐。條例規定,地下水開發利用應當分層取水,以淺層為主,禁止越層混合開採;深層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戰略儲備或者應急水源,應當嚴格限制開採。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將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禁止將深層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

  創新農業節水治理措施

  推動農業用水由粗放式向集約化轉變,大力推進節水灌溉技術,構建適水發展的農業種植體系。條例規定,明確實行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推進實施地下水農田灌溉計量,建立農業水價精準補貼機制和節水獎勵機制,因地制宜推廣工程節水、農藝節水和生物節水等綜合節水技術;明確在嚴重超採區且無地表水替代的區域減少高耗水農作物種植,推行季節性休耕、旱作農業;在一般超採區推廣種植抗旱品種和低耗水農作物。

  構建多種水源聯合調度機制

  加快建設南水北調工程和引黃工程,多渠道多舉措增加替代水源,擴大地表水供水範圍。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種水源聯合調度機制,科學利用水庫調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調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規水,減少地下水開採;加強南水北調工程、引黃工程和其他重點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設,完善地表水置換地下水的輸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設施,擴大地表水供水範圍。

  形成完備的地下水監管體系

  明確計量方式,實現地下水的動態管理,落實監管責任。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質監測系統,組織建設地下水管理平臺,完善地下水監測站網,明確計量方式,及時採集、傳輸、處理、儲存監測數據,推進地下水水文地質數字信息化,實現地下水的有效、動態和精準管理。

  嚴格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一是規定未經批准取水責任,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和其他開採區劃分予以不同程度處罰,對已開鑿的取水井責令限期封閉;二是規定損壞地下水設施責任,明確對侵佔、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備、取用水計量設施及其標誌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三是明確越層混合開采地下水以及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的處罰;四是明確對違反條例規定應當實施封閉的取水井逾期不封閉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五是提高了處罰幅度,加大處罰力度,確保條例的剛性和約束力。 (記者 周潔 通訊員 柴麗飛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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