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過後,廣西壯族自治區浦北縣市政管理局黨員幹部的案頭多了份私車公養警示教育材料——去年3月,浦北縣委巡察組發現,2013年至2015年11月,該縣市政管理局通過用單位加油卡給私家車加油的方式發放補貼,其中2013年至2014年班子成員每人每月300元,財務和部分人員每人每月200元。據該縣市政管理局原局長介紹,“市政管理局公務用車少,有時需要用私人車輛進行公務活動,當時我根據大家提出的意見,通過局務會議討論決定以加油的方式作為補助。”(據《中國紀檢監察報》2月23日報道)
近年來,隨著公車改革的深入推進,對“公車私用”監管和懲處力度不斷加大,各地在規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控制公車總量和配備等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然而,一些人卻開始在私車上動歪腦筋,比如,以工作需要的名義,將私車借給單位辦“公事”,而私車産生的燃油、稅費、維修等費用則借著“公用”之名均由本單位報銷或由下屬單位“買單”。由於私家車不在編制範圍內,因而此種“車輪上的腐敗”具有迷惑性、隱蔽性,監管起來也更為困難。
給私家車每月發200元或300元的油費補貼,涉及的金額看似不大,卻毫無疑問屬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相關紀律、規矩的行為,必須從嚴查處。同時要看到,浦北縣市政管理局的私車公養行為,居然是通過局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這種打著集體決策的旗號公然違規違紀的做法,更值得警醒。
時下,一些單位的領導幹部視集體決策為規避監督的“旋轉門”、推卸責任的“擋箭牌”,企圖用“程式正義”為違規決策披上“合法”外衣。比如,此前有媒體曝光的某單位黨政班子會議集體決定借錢買茅臺酒事件,就是一典型案例。一些地方和單位為何要用“集體決策”來為違規行為“背書”?原因大概有以下兩點。其一,這種“集體決策”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攻守同盟”,利益均沾之下,“堡壘從內部攻破”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其二,“集體決策”自然要集體擔責,從現實來看,一些地方的問責往往法不責眾。
集體決策的底色是民主、科學、合理,底線是合紀、合規、合法。用“集體決策”為各類違規行為“保駕護航”,污染了底色,突破了底線,既是對相關規矩、紀律、法律的公然違背,又是對集體決策機制的嚴重褻瀆,更應受到嚴肅、嚴厲懲處。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集體決策不是私車公養等“四風”新形式新表現的“擋箭牌”,也不能成為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漂白劑”。只有用好制度的“剎車片”、打開監管的“探照燈”、通上紀律的“高壓線”,對違規的“集體決策”依紀依規依法嚴加查處,讓“集體決策”者受到“集體問責”,才能讓那些變異的集體決策銷聲匿跡,讓“集體決策”掩護下的“四風”和違規違紀問題無所遁形。(賈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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