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作弊三人被捕 張家口檢察機關辦理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

2019-07-04 15:31:46  來源:燕趙晚報  責編:董健雄

  7月3日,記者從張家口市檢察院獲悉,張家口市橋西區檢察院依法從快批准逮捕了3名組織考試作弊案犯罪嫌疑人,並針對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這是張家口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

  5月19日是河北省公務員四級聯考統一考試時間,張家口市共有16個考點423個考場近1300人參加這次公務員招錄考試。當日,在張家口市第十六中學考點,監考老師發現一名考生的身份證、准考證信息與本人不符,後經監考人員、巡視人員多次確認,發現該考生為替考者。該考點教務監考人員按照程式規定,將替考者移交轄區公安機關。

  依據法律規定,代替他人考試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該替考者進行訊問。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該名替考者的同夥到派出所會見其時,公安機關從其同夥身上搜出其他人員准考證,遂順藤摸瓜抓獲了在張家口市第二中學、第十中學考點組織考試作弊人員和替考人員,成功破獲了這起有組織、有預謀的公務員考試作弊案。

  案件移送至張家口市橋西區檢察院審查逮捕後,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係中學老師)夥同犯罪嫌疑人張某(係大學員工)、社會人員侯某某非法策劃、組織了該起公務員考試作弊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負責聯繫考生,並約定考生考上後每人收取20萬元費用;張某負責聯繫其所在大學的學生充當“槍手”(即替考者),承諾給每位“槍手”3萬到4萬元不等費用;社會人員侯某某負責接送“槍手”到各考點參加公務員考試。

  同時,結合偵查機關收集到的所有參與人員、替考人員、被替考人員之間的經濟往來、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刑法》規定,本案中的劉某某、張某、侯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其行為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應該依法從嚴處罰,故依法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三名即將大學畢業的“槍手”的行為符合代替考試罪的構成要件,但因法律規定該罪被判處的刑罰為拘役或者管制,不符合批准逮捕條件,故對三名“替考”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由公安機關對三人執行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這起案件有教育系統工作人員參與,故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教育管理,注重增強教工人員法律意識,嚴守法律底線,有效堵塞了教育管理漏洞。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記者 馬冬勝)

相關閱讀

國際在線版權與信息産品內容銷售的聲明:

1、“國際在線”由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主辦。經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授權,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獨家負責“國際在線”網站的市場經營。

2、凡本網註明“來源:國際在線”的所有信息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複製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國際在線”自有版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在線專稿”、“國際在線消息”、“國際在線XX消息”“國際在線報道”“國際在線XX報道”等信息內容,但明確標注為第三方版權的內容除外)均由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和銷售。

已取得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權的被授權人,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使用時應註明“來源:國際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未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未取得授權書的公司、媒體、網站和個人均無權銷售、使用“國際在線”網站的自有版權信息産品。否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産生的損失及為此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4、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國際在線)”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豐富網絡文化,此類稿件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5、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繫的,請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