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記者從張家口市檢察院獲悉,張家口市橋西區檢察院依法從快批准逮捕了3名組織考試作弊案犯罪嫌疑人,並針對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這是張家口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
5月19日是河北省公務員四級聯考統一考試時間,張家口市共有16個考點423個考場近1300人參加這次公務員招錄考試。當日,在張家口市第十六中學考點,監考老師發現一名考生的身份證、准考證信息與本人不符,後經監考人員、巡視人員多次確認,發現該考生為替考者。該考點教務監考人員按照程式規定,將替考者移交轄區公安機關。
依據法律規定,代替他人考試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該替考者進行訊問。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該名替考者的同夥到派出所會見其時,公安機關從其同夥身上搜出其他人員准考證,遂順藤摸瓜抓獲了在張家口市第二中學、第十中學考點組織考試作弊人員和替考人員,成功破獲了這起有組織、有預謀的公務員考試作弊案。
案件移送至張家口市橋西區檢察院審查逮捕後,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係中學老師)夥同犯罪嫌疑人張某(係大學員工)、社會人員侯某某非法策劃、組織了該起公務員考試作弊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負責聯繫考生,並約定考生考上後每人收取20萬元費用;張某負責聯繫其所在大學的學生充當“槍手”(即替考者),承諾給每位“槍手”3萬到4萬元不等費用;社會人員侯某某負責接送“槍手”到各考點參加公務員考試。
同時,結合偵查機關收集到的所有參與人員、替考人員、被替考人員之間的經濟往來、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刑法》規定,本案中的劉某某、張某、侯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他人作弊,其行為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應該依法從嚴處罰,故依法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三名即將大學畢業的“槍手”的行為符合代替考試罪的構成要件,但因法律規定該罪被判處的刑罰為拘役或者管制,不符合批准逮捕條件,故對三名“替考”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由公安機關對三人執行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這起案件有教育系統工作人員參與,故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教育管理,注重增強教工人員法律意識,嚴守法律底線,有效堵塞了教育管理漏洞。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記者 馬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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