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河北十大“霸王條款”條條扎心

2019-10-16 10:35:31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2019年上半年,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按照“信用讓消費更放心”年主題活動安排,在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了“霸王條款點評”活動。在此基礎上,省消保委梳理了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十大“霸王條款”向社會公佈。

  ●購車須在本店購買保險

  在4S店購車強制購買保險是明顯的捆綁行為,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規定外,2017年商務部出臺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因此,4S店對於購車時強制消費者在店內購買僅限于指定的幾家保險公司並繳納保證金,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屬於 “霸王條款”。

  ●不交納物業費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按期交付房屋和購房者交納物業服務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開發商不能把業主交納物業費作為交付房屋的前提條件。開發商按期交付房屋後,如果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完全可以通過協商或者仲裁、訴訟的方式向業主追討。《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如果開發商單方面規定不交納物業費就不交付房屋,特別是要求業主交納前期物業費,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院(園)禁止攜帶外來食品進入

  遊樂場所和電影院,主要經營遊樂項目和觀影服務,規定禁止攜帶外來食品進入,其根本目的是為了迫使消費者購買自營的高價食品。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和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等規定。

  ●會員卡轉讓收取費用

  想將健身卡轉讓出去,但是健身房卻規定要收取一定金額的“轉卡費”。這樣的條款違反了《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消費者需要轉讓預付憑證的,自消費者通知經營者時生效,經營者不得收取額外費用的相關規定。健身卡屬於預付消費,消費者在轉讓時,健身房不應設置任何門檻和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額外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在一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簽訂後,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按約定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並不當然的都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而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和履行合同造成的困難程度來分別處理。一些旅行社規定,發生不可抗力“費用由遊客承擔”,免除了旅行社比如通知和妥善處理等義務,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另外,在一些旅遊糾紛中,一些旅行社隨意擴大“不可抗力”範圍,把一些人為的意外也列入不可抗力,想方設法為自己免責找藉口,這更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

  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很顯然,商家負有對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義務”,而不是享有“解釋權”,更不是“最終解釋權”。依據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此種行為,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和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通信企業隨意變更服務項目提高費用

  《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通信及增值服務經營者在為消費者開通、變更通信和增值服務時,應當徵得消費者同意,核實機主信息並保留相關確認資料。未徵得消費者同意而擅自開通、變更服務項目,不得向消費者收取相應費用;已經收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 本條款中“核實機主信息”,首先是核實身份證信息。不經消費者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確認服務條款和收費標準,就擅自變更原有的服務協議,不但違背了合同法關於合同變更的法律要求,也是對消費者極其不負責任的。

  ●快遞派送不經收件人簽收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根據《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第三部分:服務環節》的規定,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

  ●獎品出現品質問題概不退換

  按照《合同法》和《産品品質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單方面免除自己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承擔的責任,打著“特殊商品”、贈品的旗號,規避其品質擔保責任,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品質問題,那麼商家應該依法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因“特殊商品”、贈品存在品質缺陷造成消費者生命健康、財産損害的,商家還必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貴重物品妥善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裡明確表述的是“安全保障義務”,而不是“安全提示義務”。如果消費者的物品遺失、被竊與經營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不到位有關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為有效遏制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現象,省消保委建議,有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重點消費領域的排查,加大執法力度,對格式合同條款不符合規定的經營者加強行政指導,視情節輕重,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行政處罰。建議相關企業加強自律,規範格式條款內容,自覺杜絕“霸王條款”。建議消費者遇到“霸王條款”時要運用法律武器主動維權、勇於維權、善於維權,積極舉報合同違法行為,使“霸王條款”無處藏身、有必改正。(河北日報客戶端記者 馮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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