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開展娛樂、健身、商業活動

2020-12-07 17:13:57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路晶森

  《邯鄲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開展娛樂、健身、商業活動

  日前,《邯鄲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邯鄲是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的重要根據地,許多革命先烈的英魂安息於此,由此也建造了大量的烈士紀念設施。為在全社會形成崇尚英雄、尊重烈士的良好氛圍,邯鄲市專門制定了此《條例》。

  《條例》主要依據和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共24條,是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條例》適用範圍和定義,明確《條例》所稱烈士紀念設施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為紀念、緬懷烈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雕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設施。

  第四條至第五條規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的責任人和主管部門、保護單位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將其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日常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各項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文明城市、雙擁模範城(縣)評價考核體系。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發展與改革、城市綜合管理、公安機關等相關行政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規定保護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及考核,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各項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文明城市、雙擁模範城(縣)評價考核體系。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烈士紀念設施的分級保護和屬地管理。國家和省市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工作。未列入等級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保護管理工作,或者與有關單位、個人簽訂委託協議,明確保護管理職責。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由烈士近親屬負責保護。

  第十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紀念設施保護的具體措施和禁止性規定等。鼓勵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提供網上祭掃服務和網絡展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開展烈士史料、遺物徵集工作,做好保護、陳列展示工作。屬於文物的,依照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引入志願者服務,鼓勵社會各界志願者、退役軍人、烈士近親屬、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擔任義務講解員、文明引導員,參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設置禁止或者警示標識,保持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凈的環境和氛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封建迷信等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以及娛樂、健身、商業活動等有損紀念烈士環境與氛圍的活動。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及《條例》施行日期,明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不力、管理不善、作用發揮不充分的,由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烈士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文物保護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河北新聞網訊 通訊員 王亞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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