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在黑龍江實施
原標題:《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在我省實施
《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6年12月30日公佈,並於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在監管範圍、準入標準、新聞單位主體責任、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監督職責等方面做了全面完善,規範了管理標準,明確了管理職責,提高了管理要求。
監管範圍擴大,準入門檻更嚴格。根據國務院671號令,《辦法》監管的範圍從報刊記者站擴大為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將報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廣播電視臺、新聞網站等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統一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
設立條件嚴格限定了報刊、新聞網站設立駐地方機構的範圍,嚴格了廣電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的準入條件,嚴格了駐地方機構負責人資格標準。設立條件中,報紙出版單位,僅限于每週出版四期(含四期)以上的報紙出版單位,不包括教學輔導類報紙、文摘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等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認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網絡廣播電視臺設立駐地方機構,應當經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認定。
此外,新聞網站僅限于中央主要新聞單位所辦中央重點新聞網站,包括人民網、新華網、央視網、國際在線、中國廣播網、光明網、中國經濟網、中國日報網等8家新聞網站。新聞網站設立駐地方機構審批需經駐地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國家網信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嚴禁經營活動,監督檢查更嚴格。《辦法》按照中央有關采編經營兩分開的文件要求,進一步明確駐地方機構只能從事與新聞單位業務範圍相一致的新聞采編活動,不得從事廣告、出版物發行、開辦經營實體等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與新聞采編無關的其他活動。
細化管理要求,監管工作更規範。《辦法》明確規定了總局負責全國駐地方機構的監管職責,細化了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了違規約談制度。《辦法》同時要求加強與網信部門的溝通。《辦法》還對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不當行為,給與明確處分規定。
社會各界及廣大群眾如發現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及其人員存在違規違紀等問題可通過省局群眾舉報電話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451-88622723(記者 張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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