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有“法”可依

2019-05-21 09:00:39|來源:黑龍江日報|編輯:呂丹丹|責編:趙瀅溪

  依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長期以來,什麼是重大事項,哪些重大事項決定權由人大來行使,如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一直沒有清晰的規範。如何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邊界”更清晰,“流程”更規範,“效果”更顯著?日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這些問題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標誌著黑龍江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在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上又邁出了嶄新步伐。

  這部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經過歷時兩年的精心培育,如今終於吐穗、開花、結果。短短的3500余字法規條文,見證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規範和保證依法行使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深入實踐和有效探索。

  立法規範適逢其時 新時代新需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定該《規定》,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改革部署作出制度設計提供了法治保障。

  早在2004年,黑龍江省就已經制定了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法規施行15年來,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發揮了積極作用。形勢的發展和時代的需求,催生了新的法規産生。中央從頂層設計上,為新形勢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委將修改《規定》列入全省深化民主法制領域改革的重要事項。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把重新制定《規定》作為重要立法項目,擺上議事日程,常委會黨組專門召開會議聽取立法工作情況彙報,提出具體意見。常委會黨組主要領導提出明確要求,分管領導親自帶隊調研指導。在提交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前,及時向省委作了專項彙報,為《規定》獲得全票通過奠定了基礎。

  群策群力推動高品質立法 立良法以行善治

  如何使《規定》既接“天線”,符合中央決策部署和新時代人大履職的要求,又接“地氣”,針對本行政區域務實管用,體現龍江特色,成為立法追求的目標。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按照對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再規範的要求,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研究室赴省內外開展實地調研,共同研究立法涉及到的各類問題。

  將形成的《規定草案(草稿)》,廣泛徵求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黑龍江省司法廳,黑龍江省監察委、黑龍江省法院、黑龍江省檢察院,市(地)人大,部分人大代表和立法聯繫點的意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座談會;在黑龍江省直主要媒體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第十一次會議對《規定(草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代表各抒己見:“進一步明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正確處理好黑龍江省委決策權、人大決定權、政府行政權的關係,更好的作出重大事項的決定”、“進一步界定重大事項的範圍”、“突出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提高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準”……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堅持開門立法,共收到意見建議84條,經過反復研究,採納53條,使相關規定和條款更加成熟,更加符合期待,體現了人大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重要性,為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上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提供更加強有力的法規保障。

  依法規範確保有效實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規定》出臺,特點鮮明。

  ——進一步強化了黨的領導,確保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規定》貫徹落實一系列黨內規定要求,把黨的領導貫穿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既原則上明確提出黨領導相關工作的法律地位,同時還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工作意見必須報同級黨委同意;擬討論的涉及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和重大創新舉措等的決定決議草案,應當先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科學調整了法規適用範圍,實現了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全覆蓋。原法規囿于當時立法條件,只對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作出規範,此次將《規定》適用範圍擴大到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為其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權提供較為充分的法律依據。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有所不同,《規定》還作出授權性規定,即市縣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具體辦法”“規定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投資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

  ——具體細化了重大事項範圍,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規定》界定了城鎮建設、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投資情況等9項重大事項“議而必決”,即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決議的重大事項;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食品安全、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民生事項16項“議而可決”,即人大常委會審議各類事項,可以作出決定決議。此外,為堅決扼制隱性債務增長,《規定》還明確了人大常委會不得以決定決議或者其他任何形式,違規為政府舉借債務擔保或者變相擔保。

  ——明確規範了工作機制和程式,確保重大事項應報當報。明確了建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題協調機制、制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工作意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啟動程式和討論決定程式等規定。堅持問題導向,為解決被動決定多、主動決定少的問題,《規定》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充分發揮作用開闢路徑,把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對未列入年度工作意見,但臨時需要審議的重大事項,預留了操作空間。為進一步增強提報部門責任意識和政治擔當,《規定》規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按時主動提出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題,不得以化整為零等規避提報,並明確了違反規定,要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提高了《規定》剛性約束力。

  補齊“短板”彰顯法治引領規範保障推動作用

  法治是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支撐。

  面對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規定》26條法規條文,採取原則規定、具體列舉和兜底條款相結合的方式,緊緊抓住“依法”“規範”“實施”三個關鍵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依法行使職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長遠性的重大事項,既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集中精力抓大事、議大事,又突出重點,有效保障和規範了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行大道者,法治天下;謀萬世者,以法為基。《規定》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重大改革舉措、重特大突發事件及其應對處理、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等法規實施層面,進一步再規範、再要求,增強法規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補齊了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的“短板”。

  《規定》出臺,是今後一個時期黑龍江省健全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的重要指導性法規,對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推動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為龍江法治建設、推動龍江高品質發展、實現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提供了清晰的“路線圖”和“助推器”。(記者 閆紫謙 任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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