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19-12-23 16:20:04|來源:東北網|編輯:劉才星|責編:趙瀅溪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18日通過,現予公佈。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18日

  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

  (201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哈爾濱新區(以下簡稱新區)開發建設,推動新區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實現國家賦予新區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和新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新區的規劃和土地利用、産業促進、開放合作、生態宜居、政務服務、人才服務、法治保障等活動。

  新區包括哈爾濱市松北區、呼蘭區、平房區的部分區域,規劃面積493平方公里。

  第三條 新區應當遵循新發展理念,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創新體制機制,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建設中俄全面合作重要承載區、東北地區新的經濟增長極、老工業基地轉型發展示範區和特色國際文化旅遊聚集區等特殊經濟功能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新區實行省級計劃單列管理,設立新區領導小組,統籌研究建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協調新區亟需解決的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新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資金、項目、技術、人才、信息等要素和資源向新區集聚,幫助新區解決建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將事權下放新區的,應當提供專業技術等支持,並加強指導與監督,確保行政權力承接到位。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中央派駐本省的機構和中央直屬企業支持配合新區建設發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新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幫助新區解決重大歷史遺留問題。

  第五條 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爾濱市級管理職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區的省級部分管理職能。

  新區管委會負責松北區及呼蘭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域(以下統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經濟發展、開發建設的統一規劃、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職責和平房片區的管理按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哈爾濱新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第六條 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哈爾濱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區片區管委會)與新區管委會合署辦公。

  自貿區片區管委會下設的自貿區片區管理局,是履行自貿區片區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負責自貿區片區的制度創新、綜合協調、運營管理、招商引資、開發建設。其機構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機制由自貿區片區管委會確定。

  自貿區片區管理局可以從境外、國外選聘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優化用人環境,以需設崗、以崗定人,建立符合新區改革發展實際的用人機制。

  新區管委會機構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不受身份限制。其工作崗位、工資待遇按職責、績效核定,可高於同職級公務員工資待遇的1.5倍以上,退休後社保待遇不低於同職級公務員標準。具體辦法由新區管委會制定。

  第八條 新區管理與發展應當遵循體制機制創新和先行先試原則,可以複製其他國家級新區、經濟特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經濟發達地區等地方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新區管委會和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失誤和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其工作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合法,未謀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其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責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劃調整權限及新區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推進新區行政區劃調整。

  第二章 規劃和土地利用

  第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嚴格執行新區總體規劃。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修改新區總體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土地節約集約混合利用的原則,探索創新型産業用地政策,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容積率等指標,確定建設用地的投資與開發強度,規劃尺度適宜的街區,提高單位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下列規定利用土地:

  (一)建立基準地價體系,圍繞基準地價實施差別化的地價管理;

  (二)保障戰略性新興産業、高新技術産業、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用地;

  (三)建立産業用地評估制度,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産業生命週期、投入産出效益等,依據評估結果對不同的産業確定相應的土地使用期限;

  (四)依法採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與進駐新區的項目單位合作;

  (五)提出對重大産學研項目協議出讓管理辦法,推行土地租讓結合、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新模式。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區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單列,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解決新區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問題,增減掛鉤週轉指標優先向新區傾斜,並在全省範圍內對新區建設佔用耕地指標實行易地佔補平衡。

  新區的土地收益,從2020年開始至2030年,全額留存新區。

  第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新區發展實際需要制定新區土地整備的具體辦法,在土地開發整理等方面先行先試。

  第三章 産業促進

  第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新區發展的定位要求和總體規劃,制定産業發展規劃,提出産業發展重點,編制産業發展目錄和惠企政策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統籌規劃和管控産業佈局,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等園區産業集聚效應,發展壯大産業集群,提高新區産業綜合競爭力和企業經濟效益。

  以2017年為基年,從2018年開始至2025年,新區上繳省級和市級的稅收和收費分成收入新增部分,全額返還新區。

  第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特色國際文化旅遊聚集區建設。制定哈爾濱新區旅遊發展專項規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企業打造冰雪旅遊、商貿旅遊、生態旅遊、工業旅遊、民俗文化旅遊等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旅遊産品。

  第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創新驅動發展:

  (一)建設重大科學研究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

  (二)設立産學研專項資金,推進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開展産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

  (三)採取資助、獎勵等多種措施,支持企業擁有和運用自主知識産權;

  (四)通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創新型企業設立;

  (五)匯聚天使基金、種子基金等各類投資機構,建設託管型孵化器、策劃型孵化器等各類孵化平臺,培育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

  (六)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的措施。

  第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推進知識産權保護,改革完善保護工作體系,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的違法行為。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産權風險預警機制,為企業防範知識産權糾紛和知識産權風險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建設金融商務區。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相關措施,鼓勵國內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在金融商務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本在金融商務區發起設立金融機構,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金融商務區設立子公司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業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區建設區域性股權市場,吸引投資機構和掛牌企業入駐金融商務區。

  第二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為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和融資擔保,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支持金融機構與相關仲介服務機構合作建立知識産權質押融資平臺,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跨境貿易的人民幣結算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業務,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二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推動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機制,為其在境內外上市、掛牌和債券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其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企業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保險信託計劃等多種融資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第四章 開放合作

  第二十二條 新區應當發揮地緣優勢,創新開放模式,拓寬開放合作領域,搭建開放合作平臺,加強與俄羅斯、東北亞等國家和地區的全方位合作,提升對外開放合作水準。

  第二十三條 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與綜合保稅區、臨空經濟區、內陸港和鐵路集裝箱中心站協同發展,推動新區與滿洲裏、黑河、綏芬河等重要口岸城市建立協作機制,加快航空、鐵路和公路等交通運輸樞紐功能性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快建設科技、金融、貿易、國際人才交流等綜合服務平臺,提升對外綜合服務能力。

  第二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快發展能源産品、基本工業原料和大宗農産品等對俄大宗商品和資源的國際貿易。

  鼓勵企業在新區設立對俄事務工作機構,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支持企業採取多種方式,參與對俄港口等物流平臺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招商引資合作及利益分享機制,在對外開放合作、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特色國際文化旅遊發展等方面加強協同協作,發揮新區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區域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對引進的重大項目可以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級財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自主確定項目支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錄入黑龍江省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庫,推動納入國家“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儲備庫。

  第二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和保障等方式,與深圳等地區、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開展合作,建設産業園區。産業園區可以自主規劃、招商、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吸引國內外企業總部、區域總部、採購中心、研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和結算中心等總部經濟項目入駐新區。

  第三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從事服務外包業務,推進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外包産業發展,將可外包業務委託給專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生態文明評價考核體系。

  新區管委會應當實施環境功能分區管控,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執行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建設生態宜居新城區。

  第三十二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綠色廊道和公共綠地。城市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8.9%以上,人均綠地面積達到15.7平方米以上。

  第三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嚴格保護濱水岸線風貌,實施岸線永久性保護,加強岸線整理修復,推進生態岸線建設,打造旅遊觀光黃金岸線和生態親水休閒空間。

  第三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通過省、市、區共建的方式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污水固廢處理、垃圾分類、水電氣熱供應、通訊等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空間開發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構建功能完備、安全可靠的市政設施體系。

  第三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建設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教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適當提高建設標準,強化公共服務和民生保障。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向新區傾斜,逐步疏解江南老城區功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新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三十六條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交通體系建設,構建綜合立體的航空、鐵路、公路交通體系,建設地鐵、越江隧道、快速公交系統等,統籌從高速公路到城市主次幹道、公交車道、軌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統的相互銜接和換乘,保障居民便利出行。

  第三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開發建設具備綠地景觀、體育健身、休閒娛樂等配套設施的高品質、智慧化住宅,引進優質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吸引老城區和其他區域人口入住新區。

  新區內集中供熱的居民住宅執行室溫不低於20℃供暖標準。未實行集中供熱的,應當列入改造計劃進行供熱設施、節能保溫墻體改造,達到不低於20℃供暖標準。

  新區應當探索推進智慧供熱工作,促進供熱提質增效、節能環保、安全供熱,提升居民冬季居住舒適度。

  第六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創新管理方式,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將有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劃轉至政務服務機構,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政務服務機構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加蓋政務服務機構印章後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部門不得重復審批。

  新區管委會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證照分離、多證合一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

  第四十條 新區範圍內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下放或者委託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行使有關縣級政務服務管理權限。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示辦理事項目錄、流程、指南,為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對企業投資的重要建設項目指定有關負責人和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提供全程代辦、無償幫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和生産經營中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除房地産開發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滿足安全生産條件的,可以先行開工。在項目完工前,辦結相關許可;未辦結相關許可的項目完工後,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

  新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實行勘察設計品質安全承諾制,建設單位在辦理消防、人防、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手續時,提交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勘察設計品質安全承諾書》,不再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四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行政管理、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服務性、技術性事項,依法委託給相關社會組織和企業承辦。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大財政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力度,以項目資助為主,推動建立公共財政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資助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活動和提供基層多元化社會服務。

  第四十四條 新區應當全面放開落戶條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限制公民在新區落戶。

  第七章 人才服務

  第四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以及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流動、評價和激勵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到新區創業就業。

  第四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鼓勵和支持高層次人才在新區組建新型研發機構、主持科研項目,並給予物質幫助或者資金資助;對新區産業發展産生重要推動作用的科研項目,可以給予相關研發機構或者人員獎勵。

  第四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新區設立教育培訓機構,培養各類人才;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類人才培訓機構為新區內企業培訓、輸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新區內企業通過給在校學生提供科研、實習、見習條件等方式為新區培養人才。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新區緊缺人才清單制度,定期發佈緊缺人才需求信息,拓寬國際人才招攬渠道。

  第四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和創新人才服務機制和保障措施,為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到新區工作提供創業就業、社會保險、就醫保障等幫助和便利,給予安家補助,解決配偶就業、子女入托入學問題。

  第四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設人才公寓,面向各類型人才出租。

  新區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申請建設為本單位人才提供的住房。

  新區房地産開發項目應當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於房地産開發項目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人才政策性住房銷售價格不得高於本開發項目商品房銷售平均價格的百分之八十。對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的,可以在政策上給予支持。

  本條規定的具體辦法由新區管委會制定。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恪盡職守、嚴格依法行政,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法治人才培養,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依法防範處置風險、化解矛盾、維護權益,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建設法治新區。

  第五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益的行業規劃、産業政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徵求、合理採納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新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集中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為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新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新區管委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五十五條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平臺建設,可以在新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整合律師、公證、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鑒定、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建設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提供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新區建立國際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鼓勵仲裁機構、爭議解決機構和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入駐新區。

  新區管委會應當組建專業律師服務團隊,為企業設立、融資、規範內部管理結構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幫助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處置機制。

  第五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項目投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全面履行、兌現依法簽訂的有效合同和以會議紀要、文件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

  第五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公示機制,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監管信息、信用狀況及時歸集、共享和公示,為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對失信市場主體進行懲戒約束。

  第五十八條 因新區改革發展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部分規定的,新區管委會可以建議制定機關作出相關決定;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答覆或者作出相關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國家級新區建設發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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