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發佈第10號公告: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者將依法從嚴懲處
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第10號公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將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發佈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公告,自覺接受疾控機構、醫療機構採取的有關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疫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人員,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自本公告發佈之時起,截至2月9日18時前,尚未登記報告的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等人員必須主動向當地疾控機構登記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揮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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