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哈爾濱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發佈關於開展“口罩行動”的通告。
為有效阻斷冬季疫情傳播,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哈市指揮部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口罩行動”。凡在哈爾濱市域內工作、生活、學習、出差、旅行的所有人員,全部納入“口罩行動”範圍。針對一些重點場所、重點機構、重點人群,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佩戴口罩的崗位對象和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務必做到“應戴盡戴”“凡進必戴”“規範佩戴”。
應戴盡戴
(一)從事境外輸入和污染傳播高風險崗位人員,包括:1.境外冷凍食品加工、貯存、裝卸、運輸等冷鏈運輸崗位人員;2.接觸工業企業進口物品、商超進口商品、專業市場進口商品、國際郵件快件從業人員。
(二)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包括:1.一般接觸人員: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門診和病房醫護人員,保安、掛號、導醫、收費、藥房等人員;2.接觸潛在污染物人員:保潔人員、護工、水暖工、化驗室工作人員等;3.接觸病人或感染者崗位工作人員:發熱門診、隔離病房、集中隔離點、核酸採樣點、疫苗接種點醫護人員等;4.從事傳染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醫學檢查檢驗工作人員。
(三)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包括:司乘人員、安檢人員、機場地勤人員、售貨員、售票員、警察、廚師、美容美發師、理療師、按摩師、酒店和餐館從業人員、快遞員、貨物配送員、門衛、保安、保潔等。
(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佩戴口罩的重點職業人群和相關崗位人員等。
凡進必戴
市民群眾進入以下場所或者處於如下情形時,必須佩戴口罩:
1.處於商場、超市、電影院、賓館、車站等室內人員密集的場所時;2.乘坐廂式電梯,飛機、火車、長途汽車、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和計程車時;3.處於人員密集的露天廣場、公園等室外場所時;4.在餐廳、食堂處於非進食狀態時;5.在醫院就診陪護、接受體溫檢測、查驗健康碼、登記行程信息時;6.在疫苗接種點、核酸檢測點排隊等候時;7.出現鼻咽不適、咳嗽、打噴嚏和發熱等症狀時;8.老人、慢病患者外出時;9.其他應當佩戴口罩的情形。
規範佩戴
不同人群在不同場所選用一次性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護級別口罩時,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1.正確佩戴口罩,確保口罩蓋住口鼻和下巴,鼻夾要壓實;2.口罩出現臟污、變形、損壞、異味時需及時更換,每個口罩累計佩戴時間不超過8小時;3.在長時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後,或在醫院等環境使用過的口罩不建議重復使用;4.需重復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時宜懸挂于清潔、乾燥、通風處;5.佩戴口罩期間如出現憋悶、氣短等不適,應立即前往空曠通風處摘除口罩;6.外出要攜帶備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裝袋或乾淨的存放袋中,避免擠壓變形,廢棄口罩歸為其他垃圾處理;7.建議家庭留存少量N95口罩、醫用口罩備用。
各公共場所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在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並對進入場所人員佩戴口罩進行監督管理,對未佩戴口罩的人員要及時進行勸阻。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應率先垂范,帶頭自覺規範佩戴口罩,並督促身邊人員和家屬規範佩戴口罩。對由於不佩戴口罩,造成疫情傳播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生活報記者 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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