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律師取證“撐腰”河南省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2019-04-28 10:51:17  來源:鄭州晚報  責編:趙瀅溪

  老賴是否違反限制令?是否隱藏、轉移財産及相關證據?律師如何更好取證?河南省高院昨日發佈新規,在全省民事訴訟和執行工作中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今後,當事人和律師去相關單位調查時不用再擔心吃“閉門羹”,收集證據主張闔法權益也將更加容易。

  全省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所提的主張要自行收集證據,並且在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這為律師參與調查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段時期以來,鄭州、洛陽、新鄉、開封、安陽等地法院出臺相關規定,探索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積累了一些經驗,但還存在各地作法不一致、效果不夠理想的問題。一些依法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願意向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證據,既影響了當事人自身權利的保護,又不利於法院查清案件事實。

  因此,省高院會同省司法廳、省律師協會制定並下發規定,在全省民事訴訟和執行中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律師可持調查令調查老賴微信、QQ、支付寶等信息

  新規指出,調查令可用於調查人民法院認為適合以調查令調查的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的證據,以及有關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利害關係人的財産情況、被執行人是否違反限制消費令、是否違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隱藏轉移財産以及涉嫌拒執犯罪等相關證據、信息或財産狀況等。

  從執行工作的角度,文件列舉了適用調查令的11種情況,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這其中包括被執行人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戶籍登記、身份證登記、護照及其他出入境證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記、配偶或其同住親屬、社會保障情況、徵信記錄、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固定電話號碼、微信、QQ、微博、支付寶、網絡虛擬賬號信息等。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與案件不具有關聯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等4種情形,不得適用律師調查令。

  有了調查令,律師取證少吃“閉門羹”

  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有些單位或個人對律師自行調查取證配合不夠好。如果持有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可以有效減少阻力,保障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

  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增加了律師在民事訴訟和民事執行程式中可使用的“硬手段”,為律師調查取證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新聞多一點 律師調查中有哪些禁止行為及懲戒?

  律師在調查期間,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在6個月至2年內不再向其簽發調查令,情節嚴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或懲戒的司法建議,並根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包括:未完整、及時反饋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不當使用、洩露持調查令獲得的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或者信息的;偽造、變造調查令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調查令收集證據的;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喬良 趙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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