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召開,《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草案)》提請二審。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在一審稿的基礎上,這兩個《條例(草案)》的修改稿中新增了不少規定,比如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設立營商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授權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設立具有特定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等。此外,《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首次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回應市場主體關切,著力推動解決痛點難點堵點
近年來隨著簡政放權、減稅降費等政策制定步步深化,但各地執行力參差不齊,有的政策卡在基層“最後一公里”,導致企業獲得感不強。《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回應市場主體關切,除了規定具體可操作的審批程式和辦事流程外,還明確相關執法主體,加大對損害營商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款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營商環境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受理督辦有關營商環境問題的訴求反映,依法查處破壞優化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此外,在總則中增加了第四條,其中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商環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業負擔;不得濫用職權懶政怠政;不得歧視民營企業;不得漠視企業訴求;不得收受企業財物;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插手經濟糾紛;不得新官不理舊賬。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實驗區要積極融入“雙循環”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突出國家確定的發展定位”“積極融入‘雙循環’新發展格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草案)》二審稿在第三條對實驗區的發展理念、原則等內容進行了細化。為了實現實驗區更高層次的發展,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活力,此次修改稿中增加了授權實驗區設立具有特定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的內容;並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市級財政應當加大對實驗區轉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試驗區公共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破除體制機制障礙,自貿試驗區將獲更多先行先試自主權
“隨著自貿試驗區開發建設和開放發展的深入,2017年省政府頒佈施行的《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河南省商務廳廳長馬健表示,《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明確了管理體制、投資與貿易、金融服務創新等問題,確保自貿試驗區重大改革和先行先試有法可依、于法有據。
為進一步推動投資開放與貿易自由,《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內,符合發展實際的特殊投資項目,自貿試驗區可在省政府支持下積極爭取國家的特別授權或者審批豁免;第二十七條提出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貨幣兌換等專業機構。
高品質立法,助力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如何把河南的交通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在建設鄭州國家中心城市、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戰略中有所作為,制定條例非常必要。”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主任張俊峰表示,授權實驗區設立具有特定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是一個突破,這是一個靈活高效、能激發人才幹事創業熱情的管理體制。
“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全方位開放的試驗田,肩負著先行先試的職責,承載著創新發展的夢想。這次跟隨我省黨政考察團親眼所見上海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向開放新高度不斷進發,這是我們對標學習的榜樣。法治化、國際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是自貿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其中法治是關鍵環節。”馬健表示。
“立法解決的是大的原則性問題,根本意義在於從法律法規上明確地位、提供保障和依據。”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説。(河南日報記者 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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