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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6月10日起實施
2021-06-10 09:57:57來源: 大河網編輯: 萬慶麗責編: 石麗敏

  大河網訊(記者 張黎光)2021年4月7日,河南省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辦法》的公佈施行,無疑為戰勝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在內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規都有哪些內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應該如何做?公眾又該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等,針對這些問題,省衛生健康委應急辦負責人對該《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背景丨補齊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短板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入常態化,有必要認真總結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經驗做法,針對疫情防控工作中暴露出的短板、弱項,制定符合河南省實際的行之有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在此背景下《辦法》應運而生。

  《辦法》共8章82條,明確規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遵循原則和制度措施,完善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眾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違反《辦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名詞丨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管理丨學校、托幼機構等要制定應急預案

  下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學校、托幼機構;

  (三)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

  (四)羈押場所、監管場所;

  (五)食品生産、經營、儲存、運輸等企業和農貿市場;

  (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七)口岸、機場、車站、影劇院、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單位;

  (九)其他容易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

  機制丨發現4種情況要在2小時內上報

  《辦法》明確規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制度,其公佈的報告時限為不遲于2小時。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罰則丨隱瞞或謊報密切接觸史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報告職責的;

  (二)隱瞞、緩報或者謊報個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三)阻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四)拒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的;

  (五)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

  (六)其他妨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行為。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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