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凈化破産審判環境,保障破産制度作用有序發展,12月1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防範和打擊假借破産逃廢債務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建立健全虛假破産識別機制,併發布典型案例。
《指引》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相關精神,將企業破産糾紛作為虛假訴訟易發的重點領域,要求對防範和打擊假借破産逃廢債務加大整治力度,保護破産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訴權得到正確行使。
《指引》強調,人民法院、企業破産案件管理人以及破産程式各方參與人,均有防範和打擊假借破産逃廢債務的責任,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協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虛假破産犯罪的,應當及時溝通協調,共同防範和懲治虛假破産犯罪。
《指引》對不同破産程式參與主體分類規定了其權利和義務。在債務人方面,對於其主動申請破産的案件,需要提供較為詳盡的企業材料,並就企業主要資産、會計資料的去向作出説明;詳細列出了債務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係人在防範和打擊假借破産逃廢債務應承擔的配合義務。債權人方面,債權人作為破産企業的關聯主體申請的破産案件,應慎重審查債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同時對金融債權較大的案件賦予金融債權人參加聽證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産案件中,對於有虛假破産嫌疑的案件要堅持審慎審查原則,在必要情況下對債務人開展逃廢債專項審計程式,可以對債務人的相關人員依法採取限制離開住所地或限制出境等措施。管理人要依法勤勉履職,認真做好清産核資、債權確認、財産追收等工作,支持管理人申請調查令對破産企業財産進行清查、追收;明確了在破産案件中發現虛假破産犯罪線索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的具體情形。(河南日報記者 周青莎 通訊員 趙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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