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陽市商城縣人民法院上石橋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民營企業買賣合同糾紛,獲得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案件係兩家公司因買賣設備引起的貨款糾紛。在收到網上立案後,商城法院上石橋法庭法官倪有為從優化營商環境的大局角度,堅持調解優先、案結事了,實現原被告雙方雙贏的原則,積極同原、被告聯繫,了解案件詳細情況。
在與被告溝通時,被告主張當時和原告簽訂了合同,收到原告公司預付貨款後,多次提醒原告提貨並支付剩餘尾款,但是原告一直沒有提貨和支付尾款,從而造成合同沒有繼續履行,是原告違約在先,給自己造成了損失。
在與原告溝通時,倪有為釋法明理,講明原告行為已經構成實質違約,給被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考慮到原、被告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原告有權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預付貨款。
通過原、被告“面對面”溝通、辦案團隊“背對背”調解等方式,經過多次溝通後,雙方當事人最終同意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願解除于2019年1月21日簽訂的《合同書》,被告自願于簽訂調解協議之日返還原告貨款5.5萬元。
近年來,為優化營商環境,助力民營企業發展,商城縣人民法院不斷探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堅持將調解貫穿于案件訴前、訴中,在實質性化解糾紛的同時,緩解辦案壓力、節約司法資源,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文 張波 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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