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你護航 健康成長 新修訂《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9月1日起施行
5月30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條例》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以法治之力護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該《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創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的港灣。圍繞家庭保護,《條例》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和監護方法,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同時明確,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撫養義務和家庭教育責任,不得歧視、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或者實施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婚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撫養的責任。
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
學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基地,是孩子們成長的搖籃。圍繞學校保護,《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的保護工作。學校還應當科學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教學活動,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習負擔,加強未成年學生的作業、智慧終端産品、睡眠、讀物和體質等管理。不得佔用課間自由活動時間,保證其休息、娛樂時間和每天不少於1小時的校園體育鍛鍊時間。
《條例》要求,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適時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應當建立心理輔導室,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提供心理輔導,發現未成年學生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干預並向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反映情況,提供指導意見,並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為預防校園欺淩,《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定期開展欺淩防控專項調查,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學生欺淩防控教育和培訓,並公佈舉報求助渠道。
學校和幼兒園還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不得聘用、引進有這些情形的人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因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因虐待、性侵害、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被開除或者解聘的;實施其他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禁止範圍的行為的。學校、幼兒園對在聘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核查,發現存在這些情形的人員應當及時解聘。
不得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圍繞社會保護,《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賓(旅)館、酒店、民宿、洗浴中心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入住提醒事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嚴格核實未成年人年齡等信息,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同行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登記,並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
與此同時,學校周邊200米、幼兒園周邊一定範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文身服務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範圍內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圍繞網絡保護,《條例》明確,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網絡安全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正確使用網絡,定期開展預防沉迷網絡、預防網絡欺淩、識別網絡不良信息、保護個人隱私等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學生網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網絡社區規則和用戶公約,對客戶群進行明確區分、身份識別、實名認證,防止未成年人登錄、瀏覽、沉迷網絡遊戲和低俗短視頻,規範引導未成年人網絡行為,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盲目追星、盲目消費。
“特殊保護”關愛困境未成年人
《條例》在“特殊保護”一章中,明確規定,河南省對孤兒、殘疾未成年人、困難家庭未成年人、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將困境未成年人納入國家學生資助政策保障範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制度,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殘疾未成年人入學;通過興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幼兒園,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班)、幼兒園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並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記者 董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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