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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兩部門印發通知: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用地服務保障工作
2025-08-22 15:10:14來源: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 萬慶麗責編: 蔣碩

  國際在線河南消息(記者 張雨晴):8月22日,記者從河南省自然資源廳獲悉,為進一步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用地服務保障工作,促進水利事業高品質發展與耕地資源保護協同共進,該廳聯合河南省水利廳印發《關於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用地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湖庫水域、水利工程、岸線管理保護,科學全面劃定河湖、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加快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審批工作,並統籌納入“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謀劃項目要科學規劃工程佈局,優化設計施工方案,優先利用荒坡地、低效用地,有效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等限制性區域。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主動服務、提供諮詢,重點做好選址和用地預審、生態保護紅線避讓、耕地佔補平衡等政策指導,確保項目選址科學合規。確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符合重大建設項目範圍規定,並按要求做好佔用補劃審查論證,按程式報批後方可佔用;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應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結合國土空間規劃體檢評估工作,相關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適時將擬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作為規劃實施管理的依據。

  《通知》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對各類水利工程分類審查管理。不修築永久性設施、無硬化工程、不改變土地現狀用途的修復類項目,可不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修築永久性建築物或構築物、硬化河床或岸線等建設內容,涉及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項目,實施前應依法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批准、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各類水利工程佔用土地地類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基礎,在確保地類真實性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地類來源的合理、合法性。佔用土地已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權屬及用途結合土地證書及土地登記簿記載內容進行綜合判定,其中證載地類或用途欄標注為“建設用地”的,按國有建設用地認定;標注為“耕地”等農用地的,按國有農用地認定。

  《通知》明確,關於搶險救災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關於先行用地,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優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組卷報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逐級報自然資源部審批辦理先行用地,並在先行用地批准後1年內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申請。關於分期建設和臨時用地,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要求,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復中明確的分期建設內容,分期申請建設用地;直接服務於水利工程施工的預製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了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夠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佔用耕地,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要求,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佔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佔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通知》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控工作,充分利用大數據、衛星遙感、航空遙感、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對侵佔河湖問題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嚴禁以河道整治、防洪行洪等名義挖湖造景、佔用耕地植樹造林,嚴禁以風雨廊橋等名義在河湖管理範圍內開發建設房屋,嚴禁假借臨時用地名義未批先建;對妨礙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對違法佔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與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線索移交機制、強化協調聯動、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合力消除違法狀態,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對確需完善用地手續的違法建設項目,依法查處到位後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通知》提出,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最高水位線範圍內的不穩定耕地,以防洪減災、水利治理等項目為依據,研究確定影響行洪安全的不穩定耕地規模和位置;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統籌考慮滿足耕地佔補平衡需求的前提下,依據風險等級、區分輕重緩急,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分步退出方案,報同級政府審查,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穩妥有序推進實施。

  《通知》強調,各級水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將群眾權益保障貫穿于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各部門在項目前期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尊重群眾意願,確保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得到有效落實;涉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嚴格執行最新補償標準,確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足額發放;經依法批准先行用地的項目,必須全面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情況,足額支付補償費用並妥善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後,方可實施用地;臨時使用土地的,要科學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明確復墾時限、標準和責任,確保按期保質完成土地復墾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最後,《通知》要求,各級自然資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協同聯動機制,建立常態化溝通渠道,保障水利重大項目高效推進;實行定期信息互通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報項目規劃、選址方案及建設進展等動態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同步提供土地利用現狀、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及用地指標安排等情況,實現數據雙向共享;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佔用、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等重大事項,建立聯合審查機制,通過專題會商及時協調解決;協同優化用地服務保障工作程式,減少重復審查,為重大水利工程用地開闢綠色通道,推動項目儘快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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