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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將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2020-04-28 13:37:15來源:中國吉林網編輯:田東艷責編:張群

  原題:劃重點!我省將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中國吉林網4月27日訊:近日,中國吉林網從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jl.gov.cn/)了解到,吉林省人民政府發佈《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將《吉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各相關單位。

吉林省將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吉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明確了目標任務,劃轉範圍、對象、比例、基準日、承接主體,劃轉程式,承接主體對國有資本的管理、工作職責和組織實施。

  《實施方案》出臺背景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1997年,我國建立統賬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規定,制度建立前企業已退休人員,不需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原待遇支付辦法發放基本養老金;已參加工作的人員,制度建立前的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基本養老金。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擴大了企業資本積累;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以解決。為有效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分別對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作了具體規定。

  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國發〔2017〕49號),決定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的國有股權充實社保基金,並將劃轉目標確定為“彌補因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2018年,經國務院批准,首先在中央企業及浙江、雲南兩省開展了試點,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2019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9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人社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明確要求各省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辦法,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任務。

  為貫徹落實國發〔2017〕49號和財資〔2019〕49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臺了《吉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總體原則

  《實施方案》主要把握三項原則:一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要求。主動對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國有資本劃轉範圍、劃轉比例、承接主體和管理要求等政策,全面落實中央文件要求,確保政策執行到位。二是緊密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我省工作目標、具體劃轉對象和承接主體等事項,確保劃轉工作穩妥推進。三是嚴格規範操作程式。為提高《實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對劃轉程式、實施步驟等內容明確具體要求,明晰各方責任,確保劃轉工作有序實施。

  《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分六個部分,包括目標任務,劃轉範圍、對象、比例、基準日、承接主體,劃轉程式,承接主體對國有資本的管理,工作職責和組織實施。

  目標任務。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增強社保基金可持續性,進一步夯實養老保障制度基礎;按照國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劃轉工作。

  劃轉範圍、對象、比例、基準日和承接主體。劃轉範圍是全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除外。劃轉對像是各級國資監管機構直接持有的企業集團股權。劃轉比例為劃轉範圍內企業國有股權的10%。劃轉基準日原則上為2019年12月31日。我省劃轉的企業國有股權由省財政廳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吉林省股權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承接主體,委託該公司對我省劃轉企業國有股權專戶管理。市縣不再設立承接主體。

  劃轉程式。一是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國資監管機構提出的擬劃轉股權建議方案,確保應劃盡劃。二是劃轉方案審核確定後,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劃轉對象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三是劃轉對象在收到劃轉通知後辦理國有股權劃轉手續,並將變更情況反饋相關國有股東,同時抄送承接主體。四是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五是報告國有股權劃轉實施情況。

  承接主體對國有資本的管理。在資本管理方面,通過劃轉實現國有資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變國有資本屬性,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産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在收益管理方面,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持有的收益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統籌考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工作職責。明確了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資委、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主管部門、省稅務局和承接主體的各項工作職責。

  組織實施。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實施,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工作。同時,自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範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改革方案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實施方案》出臺意義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性佈局,也是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國有企業發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社會保障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充分體現。《實施方案》全面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對我省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李易書

圖片為網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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