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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0-05-08 11:09:55來源:吉林日報編輯:杜偉責編:張群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8〕54號)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結合我省文物保護改革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制約全省文物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基本破除,文物保護機構更加健全,文物領域活力不斷提升,吉林文物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貢獻度顯著提升,基本形成以夫余、高句麗、渤海大遺址保護為核心,遼金遺址群為重點,偽滿警示建築群、革命文物和“一五”時期工業遺産為代表的“五片兩線一帶十八點”的吉林省文物保護利用體系;堅持走特色發展道路,重點建設一批吉林地域特色的專題博物館,扶持建設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行業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和鄉村博物館,基本建立以省級博物館為核心,地市、縣、鄉村三級博物館為紐帶,非國有博物館為補充的佈局合理、結構優化、特色鮮明、功能完備的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全面落實政府主體責任,確保文物安全底線的省、市、縣、鄉、村五級文物安全管理體系。

  二、主要任務

  (一)構建吉林文明標識體系。推進“考古中國——吉林文明”探源工程,開展西流松花江、鴨綠江、圖們江、嫩江、東遼河流域新石器——青銅時代考古學遺存與中原文化的傳承與交流研究,實施上河灣城址群調查發掘項目,探索吉林城址起源暨文明發展的吉林模式,明確吉林古代文明在我國多元一體歷史發展進程中的地位與作用。深化夫余、高句麗、渤海文化研究,全面落實《高句麗考古研究調查發掘規劃》《渤海考古研究調查發掘規劃》。通過冰雪絲路相關遺址的調查、研究,系統整合考古學、歷史學、歷史地理相關研究成果,加強國際合作,開展東北亞區域古代貿易、文明交流、宗教傳播的相關研究,強化我省在東北邊疆考古中的重要作用。

  (二)拓展文物價值傳播渠道。打造吉林省博物館特色與品牌,扶持發展具有行業特點和地域特色的博物館,支持建設汽車等工業遺産博物館,支持建設以革命舊址、革命文物和英雄人物等為題材的博物館,支持建設農業物産、自然生態、冰雪旅遊和民族民俗博物館。深入挖掘我省文博事業在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傳統、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重要作用,發掘打造一批彰顯吉林地域特色的文化標誌性符號,實施吉林文物全媒體傳播計劃,構築吉林精神、吉林價值和吉林力量,講好吉林故事。提高博物館科學研究水準,加強館藏文物蘊藏的吉林精神、當代價值、世界意義的挖掘闡述。建立博物館基本陳列動態調整機制,結合我省優勢資源,推出展現吉林省文物資源特色的精品展覽,引進輸出一批優質展覽。發揮博物館弘揚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陣地作用,加強省內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基地建設,將文物保護利用常識納入中小學教育體系,完善中小學生利用博物館學習長效機制。鼓勵博物館與學校合作研發適合各年齡階段的教材課本,採取信息化、數字化手段,通過網絡將優質博物館教育資源輸送到偏遠地區,策劃推廣優質博物館教育項目,將全省百餘家博物館納入中小學社會實踐基地,形成青少年利用博物館學習的機制。

  (三)激發博物館文創産品活力。鼓勵博物館文創産品開發,提升博物館文化創新能力。破除體制機制障礙,落實《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産品開發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7〕53號)各項政策,為博物館文創産品研發設計、市場行銷、收益使用、人員獎勵等提供政策保障。尋求市場化突破,鼓勵引入社會力量,助力博物館文創産品市場化運營,鼓勵博物館文創産品參與城市“夜經濟”流通,拓展文創産品市場,鼓勵博物館以文化授權、版權授權等合作方式開發文創産品。積極穩妥推動博物館文化創意産品開發試點單位工作,鼓勵吉林省博物院、偽滿皇宮博物院等博物館先行先試,廣泛開展社會合作,推出一批代表吉林文化特色的博物館文創産品。

  (四)全面推進、提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加強革命文物,特別是抗聯文物的調查、發掘與研究,建立《吉林省革命舊址名錄》《吉林省抗聯舊址名錄》《吉林省館藏革命文物名錄》。編制《吉林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規劃綱要》和《吉林省東北抗聯文物保護專項規劃》。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在吉林、延邊、通化、白山等抗聯遺址密集地區,組織實施紅石砬子抗日根據地、七道江會議舊址、東北抗聯一二軍會師紀念地等一批具有示範引領意義的抗聯遺址保護利用工程。加強博物館館藏革命文物保護與利用。重點支持吉林革命軍事館和重點地區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建設。

  (五)實施紅色文化旅遊提升工程。推動革命文物保護利用與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旅遊産業相結合,開展紅色文化旅遊提升工程,加強全國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建設,加快培育一批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儲備項目,切實組織做好全國紅色旅遊經典景區新一輪申報和建設工作。完善“抗聯精神傳承線”“抗聯烽火銘記線”和“致敬國門線”等三條紅色旅遊精品線路。推介一批以革命文物為主題的博物館研學體驗線路。

  (六)完善文物督察監管體系。建立我省文物督察制度,強化省級督察職責。加大對文物安全案件督察力度,督促各地落實文物巡查責任,加強省、市文物巡查督察檢查和考評。督促各地文物行政部門,充實力量,加強培訓,落實市、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行政執法職責。

  (七)建立文物安全長效機制。全面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的文物安全主體責任、政府相關部門文物安全監管責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文物安全直接責任。省、市、縣、鄉、村按照安全管理職責全面加強對各級各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在有條件的城區推廣文物安全網格化管理經驗。曠野類文物保護單位要配備文物保護員,文物保護員的報酬納入各級財政預算。要聚焦法人違法、盜掘盜墓、火災事故三大風險,充分發揮各級文物安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作用,開展專項行動。針對風險地區和單位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引入第三方對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博物館進行文物安全評估,省政府每年對地方政府文物保護責任進行績效評估。各地可借鑒河長制等做法,探索建立市、縣、鄉鎮(村)主要領導包保文物責任制。

  (八)全面夯實文物工作基礎。落實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依法劃定並公佈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記錄檔案,做出標誌説明。完善文物資源資産管理機制。開展全省文物資源核查專項行動,為文物精細化管理、文物事業高品質發展提供科學準確數據。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核查,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核查,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公佈全省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為納入國家數據資源庫做好準備。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中的文物保護要求,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下的文物保護專項規劃。健全我省文物資源資産管理體系,建立文物資源資産動態管理機制。實行文物資源資産報告制度,各級政府要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物資源資産管理情況。

  (九)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利用機制。深入推進文物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面向社會的基本建設中涉及文物保護與考古的項目審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準。完善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建立基本建設考古經費財政保障機制。強化土地收儲考古前置程式,地方政府在土地收儲時,對於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強化考古項目監管,開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專項行動。加強集安世界文化遺産監管,構建遺産監測體系,完善巡查監管制度。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各地依託不同類別、不同區域文物資源因地制宜發展現代服務業和休閒農業,創新文物保護利用機制。推動區域性文物資源整合和合理利用,擴大文物資源開放度,重點推動以集安高句麗世界文化遺産為核心,以柳河羅通山城、通化自安山城、萬發撥子遺址、通化縣赤柏松古城為重要節點的東部高句麗文化旅遊景觀廊道建設;以吉林龍潭山城、帽兒山墓地為核心的夫余文化展示區建設;以渤海大遺址片區、長白山神廟遺址為核心的東北部“環長白山文化旅遊經濟圈”建設;以近現代建築群、偽滿建築群、中東鐵路、“一五”時期工業遺産為核心的中部地區近現代文物旅遊區建設和以乾安春捺缽遺址群為龍頭,統籌城四家子城址、塔虎城、大金得勝陀頌碑等文物資源的西部草原文化展示區建設。

  (十)完善社會參與機制。構建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利用格局,完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在堅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不變、堅守文物保護底線的前提下,探索社會力量通過文物領養等方式參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和運營管理。制定文物利用土地保障機制,鼓勵依法通過流轉、徵收等方式取得屬於文物建築的農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開展社會化參與文物保護利用試點,鼓勵推動一批文物本體修繕完成、文物利用預期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文物保護單位,嘗試多渠道合作開展考古遺址公園、文物展示示範區和文物旅遊示範區建設,拓展文物利用渠道,提升利用品質。有計劃地推動吉林、長春等地近現代建築和工業遺産的多元化保護利用試點工作。加強社會文物管理,堅持社會效益第一原則,凝塑文物領域價值市場,堅持出土文物的國家所有權,推進實行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積極引導民間收藏文物保護利用,促進文物市場健康發展。

  (十一)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分類推進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指導國有博物館按照《國有博物館章程範本》要求,積極探索管理決策型、諮詢顧問型和混合型等不同形式的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建設,賦予博物館更大辦館自主權。指導非國有博物館參照《非國有博物館章程範本》,建立健全以管理決策型理事會制度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管理運行機制。進一步加大對行業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專業指導、技術扶持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賦予行業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與文博系統內博物館同等待遇,在展覽提升、文物保護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落實非國有博物館支持政策,依法依規推進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産權確權工作。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以捐資、成立基金等形式支持博物館事業發展。

  (十二)繼續實施“吉林印記”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工程。“十四五”期間,全省鄉村博物館總數達到150家以上。推動鄉村歷史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展示,加大鄉村歷史文化遺産保護力度,助推鄉村旅遊發展,提升鄉村旅遊文化內涵,充分發揮“鄉村博物館”在鄉村振興中凝聚人心、群眾教育的重要作用,繁榮農村文化,煥發鄉風文明。

  (十三)深化文物對外交流合作。積極開展境外考古活動,努力搭建我省與亞洲及世界各國的多層次、機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臺。加強博物館文物的深度研究,發掘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發揮博物館傳承傳統文化、傳播歷史智慧的作用。深度挖掘我省獨特的文化文物資源,提高策展水準。圍繞與吉林關聯密切的特色人物,汽車、採礦等工業文明遺址遺跡,紅色歷史、滿清歷史及東北民俗,推出吉林特色的精品展覽。實施品牌戰略,打造博物館出境展覽精品項目,實施東北亞地區博物館展示項目,引進優質境外展覽,積極加入“一帶一路”沿線博物館聯盟,增強吉林文化的國際傳播力、影響力。

  (十四)提升文物保護工作科技水準。加強文物保護利用科技創新,將“土遺址”保護利用、高句麗壁畫保護、寒地條件下的文物保護、預防性保護技術創新、文物原址保護修護綜合技術等我省文化遺産保護利用關鍵技術研究納入省級重點科研項目。積極推動高句麗壁畫墓保護研究中心、長白山神廟遺址研究院和寒地文物科技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推進博物館與現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可移動文物科技裝備水準,編制實施《吉林省博物館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和數字化整體保護規劃》,創新文物展示、保護和利用手段,提升博物館藏品管理的科技化水準。

  (十五)創新人才培養機制。進一步完善文物博物館單位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適當提高文物博物館單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建立夫余、高句麗、渤海研究專項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機制。加大對文博領域領軍人才、中青年骨幹人才的培養力度。文物博物館單位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可不受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設置專業技術特設崗位,引進具有日語、韓語、俄語語言優勢的考古專業人才。支持鼓勵省內高校充分利用資源優勢,開設考古學、博物館學等專業,為基層文博單位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十六)加強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各級黨委和政府應明確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機構,在內部機構設置過程中明確專門科室或者專人負責文物工作,切實增強文物管理力量。要加強文物保護能力建設,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不斷提升對大遺址、世界文化遺産、革命文物等方面管理能力,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確保文物安全。未設置專門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加強文物保護巡查管理。

  (十七)完善多元文物保護投入機制。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並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整體保護並重轉變。統籌利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和省級文化遺産保護補助資金,支持加強文物保護;拓展省級文化遺産保護補助資金補助範圍,增加支持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通過省級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博物館文化創意産品開發;通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對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效果較好的非國有博物館給予獎勵補助。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落實各級政府支出責任。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利用,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

  三、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貫徹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按照本實施意見確定的文物改革目標和任務,聚焦文物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加強制度設計和精準管理,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使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各地區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幹部文物保護利用的意識。各部門要明確分工、形成合力,強化制度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持,推進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見效。文化和旅遊部門、文物部門要履行好統籌協調職責,強化協作、積極推進。

  (二)完善法規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適時修訂《吉林省文物保護條例》,編制《吉林省搶救性考古工作管理辦法》。各級政府,特別是文物集中地區,要根據自身資源特點,制定專門的文物保護利用方面的政策,為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強督促落實。加強學習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和中央關於加強文物工作的有關文件,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協作機制,推動政策支持、制度配套等各項改革舉措落實。積極做好文物保護利用改革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文物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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