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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嚴重刑事犯罪 2020年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24760件
2021-01-25 09:39:55來源:城市晚報責編:路晶森

  1月21日,吉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2020年刑事審判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2020年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積極履行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打擊刑事犯罪,強化司法社會功能,為推進建設更高水準的平安吉林、法治吉林貢獻了“法院力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24760件,結案率94.13%,案件結收比101.5%。刑事案件簡易程式適用率61.57%,同比增長7.15個百分點。全省法院克服疫情影響,全力提升辦案效率,案件平均用時25.7天,同比去年少用時4.2天。全省法院審結涉惡案件結案率位居全國第一。

  2020年刑事審判工作重點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全年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1738件,判處罪犯30710人。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厲打擊暴力犯罪和多發犯罪,審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案件3694件4238人、涉毒涉黃涉賭犯罪案件1191件1656人;嚴懲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審結案件208件339人;嚴懲涉農刑事犯罪,審結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及生産、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案件405件454人。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反腐敗部署要求,圍繞嚴懲重大職務犯罪,依法嚴懲群眾身邊發生的腐敗案件,特別是從嚴懲處侵害貧困戶利益腐敗案件,全年依法審結了楊子明、劉保威、邱壯等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共計414件491人,其中廳局級幹部22人、縣處級幹部72人。

  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黑惡案件全面“清結”。緊緊圍繞專項鬥爭為期三年總目標,以狠抓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審判為中心,紮實做好專項鬥爭各項工作,截止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案件634件,審結633件。其中一審案件審結408件,全國排名第二。圓滿完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案件清結”任務目標。

  依法打擊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助力“抗疫”大局。疫情初期,省法院制發《關於從嚴從快打擊影響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加強與省公安廳、省檢察院溝通聯絡,構建了“發即破”“捕即訴”“訴即判”的快速辦案機制,全省法院充分運用速裁、簡易程式建立了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綠色通道”,共受理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趁火打劫等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40件,結案率100%,其中112件適用了簡易、速裁程式,佔全部案件的80%。組織長春、吉林、通化、四平、白城、遼源等6地基層法院對10起13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開展集中宣判,有效發揮震懾作用。

  妥善處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營造優良營商法治環境。建立健全審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工作機制,在保證案件品質的基礎上,以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工作為重點,堅持平等保護,堅持罪刑法定,堅持寬嚴相濟,全年審結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125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55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10件,判處緩刑53人,定罪免處11人,宣告無罪4人。人民法院協助被告人會見律師或企業其他高管人員處理企業運營事宜51人次,對被羈押被告人均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避免民營企業經營受到損害,充分發揮司法促發展、穩預期、保民生作用。

  2020年刑事審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史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案情】2010年以來,史某糾集社會無業人員,大肆實施有組織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史某為領導者、組織者,郭某某、扈某某、曾某某等為骨幹成員,王某、史某某等為一般參加者的結構穩定、成員分工明確、管理層級分明的黑社會組織,有約定俗成的“幫規”和“家法”;長期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涉足“黃、賭、毒”領域,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該組織大肆實施強姦犯罪12起,組織、強迫10余名未成年少女、幼女賣淫,實施多起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共涉及15個罪名,違法犯罪51起,造成3人重傷、6人輕傷、組織聚眾鬥毆致1人死亡,通過威脅、逼迫、糾纏等手段,對多名未成年女學生實施強姦,在中學校園及大專院校周邊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破壞了白城市的經濟及社會生活秩序,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予以嚴懲。據此,白城中院以強姦罪判處史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與原判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並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了刑罰。

  案例二:王某某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案情】王某某自1997年6月任吉林省梨樹縣梨樹鄉霍家店村總支書記以來,長期把持操控基層政權,先後擔任梨樹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霍家店經濟園區管委會主任、霍家店村黨委書記,還是北方巴厘島、興旺集團、霍家店房開公司、興旺休閒酒店等十余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王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將園區、村裏及多家企業的經濟命脈掌握在自己手中,通過實施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騙取銀行貸款、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了大量財富,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各項經費的同時,還為組織成員疏通關係,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以此籠絡人心,形成了以王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霍家店村區域內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據此,四平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十七項罪名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並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了刑罰。

  案例三:被告人陳某故意殺人一案

  【案情】被告人陳某係吉林市某舊貨市場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孫某某(被害人,歿年63歲)係該公司負責人,林某(被害人,歿年50歲)係該公司會計。因工作問題,陳某與孫某某、林某産生矛盾。2019年5月26日,陳某向其女友留下遺書。5月27日8時許,陳某到孫某某辦公室內與孫發生爭執,後回自己辦公室取出一把卡簧刀,返回孫辦公室,持刀刺孫頭頸、胸腹、肩背等部位數刀,孫某某因刀刺傷右肩背上方造成右頸總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隨後,陳某發現林某來此辦公樓,在二樓樓梯口處持刀刺林肩頸、胸背、腿等部位數刀,林某因刀刺傷左背部上方、左大腿後上方造成左肺破裂、左側股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經警方在現場多次勸阻,陳某放下手中刀具被警方抓獲。吉林中院審理認為,陳某因工作問題與孫某某、林某産生矛盾,未按照正規渠道解決矛盾,為泄私憤,持刀捅刺二人,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構成故意殺人罪。陳某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宣判後,陳某不服,提出上訴。經吉林高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李某某故意毀壞財物一案

  【案情】2019年9月18日11時,被告人李某某(某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到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賽德廣場居然之家停車場找被害人石某某索要貨款,二人因貨款一事發生爭吵,李某某用自己的手機、高跟鞋及磚頭將石某某駕駛的黑色奔馳E300L轎車的前風擋玻璃、左後門玻璃等部位不同程度砸壞劃傷。經鑒定,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16220元。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鋻於李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願意接受處罰,遂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五: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案情】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陳某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以承諾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在白城地區向被害人張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資金1.289億元,償還本金、利息8205余萬元,尚欠4689余萬元。白城中院認為,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鋻於陳某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又明確表示用公安機關扣押的財産償還被害人,能部分退贓,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陳某退賠被害人損失。

  案例六:張某甲、張某乙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

  【案情】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張某甲從孫某某手中承包長嶺縣海青村二社後坨子林地二公頃,後將其中一公頃林地讓予張某乙。2018至2019年,張某甲、張某乙擅自將承包的林地開墾耕種玉米和穀子,張某甲非法佔用林地12.68畝,張某乙非法佔用林地15.25畝,由於二人耕種行為致使原有植被遭到嚴重破壞。2020年6月2日,張某甲、張某乙主動到長嶺縣森林公安投案。長嶺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甲、張某乙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鋻於二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張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城市晚報全媒體記者 呂闖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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