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市出臺勞模評選和管理辦法 六種情況下,將撤銷勞模稱號
11月1日,南京市政府公佈《南京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辦法》,對勞模評選和管理組織機構、評選範圍和條件、獎勵和待遇、撤銷榮譽稱號等進行了規定。南京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南京市總工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南京市總工會生産保護部部長張軍告訴南京日報記者,1995年出臺的《南京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過於簡單,此次出臺的《辦法》對評選的民主程式進行了細化,便於基層執行。對勞模各項待遇進行了具體明確,並且為“撤銷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待遇”設立專章進行規範。
南京市級勞模榮譽稱號,由市勞模評委會提請市委、市政府授予,採取定期命名的方式,每三年召開一次命名錶彰大會。勞模推薦人選應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職工和一線科技人員(含科教類人員),兼顧各行各業,並應有一定數量的青年、婦女和少數民族人員。勞模評選推薦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評選推薦勞模要嚴格程式,嚴格標準,堅持民主推薦,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勞模的獎勵和待遇在《辦法》中也進行了明確,被評為市級勞模的,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當選全國、省和市級勞模者,所在單位應參照國家、省、市當屆一次性獎勵標準,給予不少於同比的配套獎勵,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每年春節勞模還有春節慰問金,困難勞模有生活困難補助金、特殊困難幫扶金等。
“勞模不再是終身榮譽,違法違紀者將被撤銷榮譽。”張軍介紹,此次出臺的《辦法》規定了勞模的撤銷機制。《辦法》提出,勞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榮譽稱號:以弄虛作假的手段獲得勞模榮譽稱號的;非法離境或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重處分的;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法、違紀、違反社會公德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