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經適房上市取消“另有住房”規定 昨起新規已正式執行
1月7日,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發佈《關於調整經濟適用房上市辦理要求的通知》,經濟適用房上市,所有權人不再需要“另有住房”。南京日報記者從市房改辦獲悉,這一規定已從昨天起正式執行。
所謂經濟適用住房,是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制定指導價格,並享受一定的政策優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2008年起,南京市此前多年建設的經適房開始入市,當時規定入市交易須具備以下條件:轉讓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起始時間以購房發票記載的時間為準),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産權證》後,可以上市交易;轉讓方應向政府交納超出原購買價部分的50%差價收益金;集體土地拆遷家庭獲取的經適房,上市後不需要繳納溢價收益;城鎮用地上的拆遷家庭獲取的拆遷安置房,執行政策視同經濟適用房,需要繳納50%的溢價收益。同時規定,所有權人(轉讓方)必須另有住房,且他處住房要滿足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住房保障規定標準(執行標準為17平方米)。
市房改辦相關負責人1月7日在接受南京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番取消經適房上市必須“另有住房”的規定,主要出於3個原因。“其一,在眼下限購、限貸的大背景下,改善住房條件是政府倡導的,對於有一套經適房的市民而言,若不賣掉手中的唯一一套住房,可能影響部分群體改善住房條件,也沒有改善住房的首付款。其二,2008年經適房入市交易至今,已累計交易了3.4萬多套,十多年的交易情況顯示,市民將經適房賣掉後的居住問題解決得很好。其三,近年來,不少賣房人為了獲得‘另有住房’的證明,會找仲介‘幫忙’,不少‘另有住所’在外地,在全國進行核實非常困難,而這也無形間增加了賣房人的負擔。”該負責人表示,該規定取消後,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經適房上市流程,服務方便群眾。(南京日報 記者 顧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