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式罪案件,這是全市首例計程車搶單作弊器案。被告人龐某因提供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基本案情
龐某是一名網約車司機,他發現自己經常在無錫機場附近接送客時,接單間隔時間長,而有些計程車卻能“無縫銜接”接單。經觀察,他發現這些“生意火爆”的計程車總是那麼幾輛,於是向平臺進行了投訴。
網約車平臺的工作人員也發現了一些“異常”:一段時間內,機場區域運行車輛的停車、接單順序非常混亂,有的司機等待半天接不到單,有的則“一單接一單”,忙個不停。結合有司機投訴,有人在圈內兜售一款名叫“霸主”的搶單程式軟體的相關情況,網約車平臺立即報警。
經查,多名計程車司機曾向龐某購買過搶單軟體。龐某到案後交代,其和吳某(另案處理)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相繼合作開發出名為“霸主”“神魔”的計程車訂單搶單程式。龐某負責銷售,吳某負責程式開發、更新及維護。龐某主要通過口耳相傳方式,在網約車車主,特別是計程車司機人群中流傳,銷售的相關程式適用於手機端的兩個打車平臺應用程式。計程車司機在購買程式並安裝運行後,可根據自身需求,預設訂單距離、司乘距離等參數,當平臺派發的用車訂單符合“預設參數”條件時,即可優先獲取該訂單。
法院裁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7月到10月間,龐某通過微信向20余人銷售了搶單程式,違法所得59萬元,所得利益根據與吳某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龐某和吳某開發並對外銷售的搶單程式分別對案涉兩個打車平臺應用軟體進行了修改,並注入了外部連結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夥同他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式罪,係共同犯罪。被告人龐某曾因犯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本罪,構成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歸案後,龐某主動退還違法所得15萬元。
最後,法院判處被告人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10萬元,並收繳違法所得。
法官説法
該案承辦法官李濤表示,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式罪是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一種類型,這一犯罪不同於危害人身安全等暴力犯罪,但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龐某夥同吳某合作開發的計程車搶單程式,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擾亂了計程車平臺信息系統的正常派單秩序,正常排隊接單的司機無法接到訂單,造成不公平競爭;二是給計程車平臺信息系統提供了虛假數據,如果乘客或司機遇到危險,平臺可能無法及時提供支持和保護。
在此,法官提醒計程車、網約車平臺司機朋友,不要貪圖小利購買使用、轉賣推廣搶單作弊器程式,不僅會被平臺警告、封號,還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文 夏倩)
1、“國際在線”由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主辦。經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授權,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獨家負責“國際在線”網站的市場經營。
2、凡本網註明“來源:國際在線”的所有信息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複製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國際在線”自有版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在線專稿”、“國際在線消息”、“國際在線XX消息”“國際在線報道”“國際在線XX報道”等信息內容,但明確標注為第三方版權的內容除外)均由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和銷售。
已取得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權的被授權人,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使用時應註明“來源:國際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未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未取得授權書的公司、媒體、網站和個人均無權銷售、使用“國際在線”網站的自有版權信息産品。否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産生的損失及為此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4、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國際在線)”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豐富網絡文化,此類稿件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5、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繫的,請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