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有期徒刑緩刑犯減刑案進行了宣判,對罪犯幸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縮減有期徒刑考驗期三個月。這是該院歷年來首次對緩刑犯進行減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頒布實施以來,江西省首例社區矯正對象因見義勇為獲准減刑案件。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幸某進行開庭審理
據悉,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8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間,幸某能認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區矯正,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時進行指紋打卡,完成每月學習並參加考試,歷次月度考核均為合格。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費大量體力的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與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萬安縣委政法委決定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就該見義勇為行為在全縣進行通報表揚,並給予2000元獎勵。2024年3月29日,萬安縣社區矯正管理局決定給予幸某表揚一次。另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縣人民法院繳納罰金8800元。據此,吉安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建議對幸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三個月。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對幸某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及擬減刑情況進行了公示,並公開開庭審理,且邀請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及市司法局、監獄、幸某所在的社區矯正機構和所在村委會相關人員到庭參與旁聽。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但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當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在緩刑考驗期內,幸某不顧個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産、生活中捨己救人”的情形,應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故對其作出上述裁定。(文/圖 李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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