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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 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別計價
2024-11-12 14:38:46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張震寰責編:王悅陽

  國際在線江西消息(記者 鐘薇):為進一步規範江西電動自行車充電市場價格秩序,近日,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發佈《關於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指出,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等,均應按照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照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電價標準,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公告》強調,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的充電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切實規範信息公示行為,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以及充電功率等信息,便於用戶快速準確理解,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公告》提醒,2025年1月1日後,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仍未將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分別標示、分別計價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落實電價政策的,可以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此外,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如不標明價格、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可以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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