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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首例濕地生態損害賠償案完結 3人被罰款1500元,被索賠1.7萬餘元
2025-06-06 10:52:49來源:江西日報編輯:尹紅燕責編:尹紅燕

  6月4日,記者從江西省林業局獲悉,經與賠償權利人南昌市林業局達成1.7萬餘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後,日前市民萬某某等3人已將7000余元賠償金支付到位,其餘1萬元將以62天的公益勞動方式代償。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施行後,全省辦理的首例適用該條例的濕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濕地是全球三大生態系統之一。江西省遍佈城鄉的河湖濕地和小微濕地,具有重要的生態服務功能,尤其是鄱陽湖濕地,在維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和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1月1日,為保護好鄱陽湖濕地,新修訂的《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針對鄱陽湖濕地植被被碾軋、被破壞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更為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依據。

  2月17日,正值候鳥越冬期,萬某某、王某、姚某某3人不顧江西鄱陽湖南磯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工作人員的勸阻,強行駕車闖入鄱陽湖核心區,不僅破壞了濕地植被,還驚擾了棲息於此的候鳥。

  固定相關證據後,江西鄱陽湖南磯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對萬某某等3人先行作出1500元的行政處罰。南昌市林業局則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此次機動車輛碾軋濕地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開展評估,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

  5月20日,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現場,通過釋法説理,萬某某等3人深刻認識到錯誤,並與賠償權利人南昌市林業局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承諾將以“賠償+勞動代償”形式,承擔專家評估確定的1.7萬餘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還將配合林業部門開展濕地保護普法宣傳,實現從“違法者”向“保護者”轉變。

  專家稱,自然生態資源既有經濟價值,更是全民共享的環境權益。破壞生態不僅損害自然,更侵犯公眾權利。此案的完結,對構建生態司法保護屏障、完善生態損害追責體系、強化社會生態保護共識,具有典型意義。(江西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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