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工作,日前,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江西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提出,各地按照先建管護機制、後建工程設施的要求,在項目實施前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機制,管護相關工作列入項目設計內容。
《細則》提出,未建立管護機制、落實管護主體的項目,不予通過竣工驗收。鼓勵支持管護主體參與項目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全過程各環節品質監督,確保項目建設質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結合冬修冬種、春耕備耕、防汛抗旱等關鍵時期,集中開展至少1次專項管護。各地可探索創新高標準農田運營管護模式,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委託行業機構、引入保險機構、社會化服務等管護模式。
為拓寬管護經費籌措渠道,《細則》提出,除財政預算安排等原有渠道外,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在堅持量質並重、保障建設成效、符合有關資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政府總投入1.5%的比例,從地方建設投入資金中提取管護經費。(江西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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