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和平區法院適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2021-02-02 21:37:20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楊海峰責編:路晶森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近日,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後財産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將一輛某品牌汽車歸還給原告。這是和平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結的第一案。

  該案中,原告與被告原係夫妻關係,雙方于2019年12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登記在原告名下的一輛某品牌汽車離婚後歸女方所有。但離婚後至今,該車輛卻一直由被告佔有使用。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歸還車輛。

  本案中,原告通過訴訟方式請求被告歸還車輛的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那為什麼本案要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呢?

  法官解釋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被告佔用涉案車輛至今,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本案係由被告佔用原告車輛引起的民事糾紛,被告自離婚佔用涉案車輛至《民法典》實施之後,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本案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的財産、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了約定。該離婚協議書係原、被告在解除婚姻關係時經平等協商,共同達成的一致意見,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均予以認可,經審查,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的某品牌汽車離婚後應歸女方所有,本案被告應于離婚後及時將涉案車輛交付原告。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將涉案的某品牌汽車歸還給原告。(文 周青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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