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進一步提升對優質社會資本吸引力
2021-10-18 10:12:53來源:遼寧日報編輯:黃非責編:李勝蘭

  原標題:我省出臺管理辦法發揮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撬動作用 進一步提升對優質社會資本吸引力

  為進一步提升對優質社會資本的吸引力,發揮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撬動作用,近日,遼寧省出臺《遼寧省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據介紹,2016年,遼寧省設立了首期規模100億元的省引導基金,主要運作模式是吸引社會資本共同設立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形式支持遼寧省相關領域企業發展。省引導基金設立以來,參股了國家先進製造業基金,支持設立了省內13隻投資基金,在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促進遼寧省重點産業和企業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運行中,引導基金也存在市場化運作程度不夠、撬動作用發揮不充分等問題。

  為發揮引導基金導向和杠桿作用,培育更多好企業、好項目,《管理辦法》強調了要按照基金運作市場化、投向精準化、風險管控規範化、績效管理透明化的理念,構建分工協作的管理機制,規範退出和收益分配等。

  其中,明確引導基金主要投資運營方式,是通過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合作設立投資基金,或增資已設立的投資基金,引導基金對投資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該投資基金總規模的30%,且不作為唯一最大出資人,省內各級政府出資總額原則上不高於該投資基金總規模的50%。

  在投資基金的設立需要滿足的條件方面,原則上基金應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實際經營,對單個企業投資不超過投資基金總規模的20%,對約定主要投資領域的投資額原則上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同時規定,投資基金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適當延長。

  針對引導基金的退出和收益分配,《管理辦法》要求,引導基金對投資基金的投資,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或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時,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適時退出,退出原則包括省級引導基金不早于國家引導基金退出、省級以下引導基金不早于國家和省級引導基金退出。引導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會投資者。(遼寧日報記者 唐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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