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楊薇):近期,媒體報道了多起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疫情傳播等嚴重後果,被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將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1月14日,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醒市民,疫情期間,出現以下22種行為可能涉嫌違法違規,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請引以為戒。
一是不報、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的。
二是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拒不配合、接受卡點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人員檢查的。
三是進出車站、港口客運站、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機場、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的,且拒不執行人員登記、身份核查、體溫監測、健康碼查驗、車輛檢查等依法實施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是封控區、管控區、防範區居民和採取封閉式管理的單位、重點場所,拒不執行依法實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是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核酸檢測的。
六是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七是疫情防控期間,違反規定組織或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紅白事、培訓講座等人員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八是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九是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十是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十一是拒絕配合專業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十二是偽造、變造、提供虛假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消毒、檢驗檢疫、疫苗接種等證明文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十三是編造涉疫虛假信患,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四是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故意傷害或者採取暴力以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防疫工作人員,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産及設施的。
十五是在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流行。
十六是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機構採樣流程不規範、檢測試劑不合格的。
十七是拒不執行依法實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擅自開展文化旅遊體育娛樂場所經營的。
十八是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十九是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的。
二十是企事業單位、社區(村)、物業小區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的。
二十一是生産、銷售、提供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等假劣涉疫産品、物資,非法經營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器械的。
二十二是藥店、網上售藥平臺不按規定售賣止咳藥、退熱藥、抗病毒藥和抗菌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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