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通報11月份秋冬季執法幫扶專項案例
2022-11-28 18:03:19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黃非責編:盧佳靜

  近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通報了2022年11月份秋冬季執法幫扶專項案例。

  案例一: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瀋陽東陵油庫幫扶執法案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瀋陽東陵油庫總佔地面積287860平方米,共有儲罐12座,為一級油庫。汽油在卸油、儲油和加油過程中,油品因蒸發産生的油氣,不僅造成能源流失,而且污染環境空氣。因此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和聯網工作尤為重要。根據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秋冬季監督幫扶工作安排,2022年10月31日,瀋陽市棋盤山生態環境分局對東陵油庫進行自動監控在線設施驗收和在線聯網工作的幫扶指導,通過進企幫扶,發現其對排污許可證變更、自動監控設施聯網的登記安裝等相關政策不熟悉,無法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聯網工作的要求。

  執法人員向企業負責人員詳細講解了自動監控設施聯網的相關政策和具體流程,從思想上引導企業積極主動完成重點行業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安裝工作,並責令企業立即著手進行自動監控設施的聯網登記及安裝工作。

  此次幫扶行動幫助企業掌握了自動監控設施聯網的相關政策和具體流程,節約了企業的時間成本,確保企業自動監控系統聯網工作的順利推進,推動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深度治理,為非現場監管執法、企業高品質發展貢獻了力量。

  案例二:康平縣沙金空心磚廠涉嫌對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防治揚塵措施案

  2022年11月15日,康平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按照國家幫扶組工作部署,對康平縣沙金空心磚廠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已停産,現場僅剩兩名員工值守,廠區的砂土堆(約300立方米)有部分未覆蓋防塵網。現場負責人稱該企業因停産致使人員不足,沒有及時對物料堆進行全部覆蓋。

  執法人員在現場協助兩名值守員工對砂土堆裸露部分進行覆蓋,並通過電話告知企業的負責人,對企業負責人和值守員工進行了普法教育。

  該企業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環保部門擬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經康平生態環境分局集體討論,認為該企業初次違法,因停産人手不足、交通不便等原因導致料堆覆蓋不完全,且現場能立行立改,未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鋻於其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參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實施柔性執法、不予立案。

  自2022年以來,康平生態環境分局將“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深度融入日常執法工作中,通過執法人員主動上門執法幫扶,為企業逐環節、逐點位查找問題,積極幫助企業進行整改,同時在執法中細緻、耐心地宣傳和解釋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範,讓執法更有“溫度”。

  案例三:瀋陽市景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未與環保部門聯網案

  2022年11月12日,蘇家屯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按照國家檢查組工作部署,對瀋陽市景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幫扶工作。通過進企幫扶,執法人員發現企業存在在線監測設備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的違法行為。

  針對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現場宣傳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幫扶指導企業務必嚴格按照規定將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全面落實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主體責任。

  該企業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的規定,環保部門擬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目前案件調查取證終結,已轉入法制部門進行法制審核。

  2022年秋冬季大氣幫扶執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蘇家屯生態環境分局以執法幫扶為手段,持續強化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同時全天24小時幫助企業解決疑難問題,讓企業切身體會到執法人員在執法的同時,也在幫助企業解決實際難題。

  案例四:瀋陽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採取有效的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近日,瀋陽市渾南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瀋陽鑫航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廠區內物料堆覆蓋不完全,存在不能密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已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參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及《瀋陽市渾南生態環境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表(2020年版)》,當事人設置了不低於物料堆的嚴密圍擋,落實了防治措施,但由於管理疏忽導致物料堆覆蓋不完全,被檢查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積極進行整改,落實整改措施,未造成嚴重污染後果,同時由於當事人在2021年6月因同樣的違法行為被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處罰過,故本案取一般檔次內下限進行處罰,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決定。

  本案係典型的易産生揚塵的物料堆未採取有效性覆蓋揚塵污染擾民的案件。此類案件在混凝土企業發生頻率較高,其根源在於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不強,對當前大氣污染防治的緊迫形勢認識不足。對認識不到位、整改不及時的企業應依法嚴厲查處,對其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但行政處罰不是最終目的,環保部門會加強宣傳教育,引導企業樹立綠色環保理念,從源頭上減少揚塵污染。

  案例五:瀋陽市蘇家屯區興利達建築材料廠涉嫌易揚塵物料未完全覆蓋案

  根據環境信訪投訴線索,蘇家屯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瀋陽市蘇家屯區興利達建築材料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存放的碎石粉物料堆未進行完全覆蓋的違法事實。該企業負責人稱因前一天雨水過大導致覆蓋網破損,沒有及時將物料堆進行完全覆蓋。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産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及《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鋻於該企業因外界因素(風、雨)雨水過大導致覆蓋網破損,採取措施,但未有效防止,故擬定為情節輕微,擬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在本案件中,企業在生産中管理不到位導致該案件發生,為保護生態環境大氣品質並達到懲戒目的,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企業實施罰款處罰,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切實保障環境安全。(文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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