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發佈5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2023-01-04 17:27:50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黃非責編:盧佳靜

  日前,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發佈了5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康平縣二牛鎮大眾攪拌站涉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産或者使用案

  案情簡介:2022年8月18日,瀋陽市康平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投訴對康平縣二牛鎮大眾攪拌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無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現場存在明顯生産痕跡,經與現場負責人核實並通過對康平縣供電分公司提供的用電票據進行分析研判,認定該單位存在間歇生産的事實。

  2022年秋冬季執法幫扶專項行動中,執法人員于2022年12月13日對該單位進行了復查,檢查時該單位已停産,正在辦理相關手續。執法人員在幫扶執法的過程中了解到該單位經濟困難,難以一次性繳納罰款。執法人員本著“優化營商環境,幫扶小微企業”的精神,對該單位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關於分期、延期繳納罰款相關法律的普及,並耐心指導該單位依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分期繳納罰款。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涉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即“未驗先投”)。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康平縣二牛鎮大眾攪拌站和其責任人同時進行處罰,但考慮到該單位為個體工商戶,即康平縣二牛鎮大眾攪拌站和其責任人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基於“一事不再罰”原則,本案不適用“雙罰”,僅對該單位進行處罰。

  案例啟示:康平生態環境分局在不懈探索多部門執法、第三方輔助執法、高科技執法等執法模式的同時,不斷挖掘新的執法形式。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創新地採取了通過電費研判企業生産情況的方式進行偵查,同時在裁量階段,積極尋求相關法律方面專家意見、建議,使執法人員對案件的裁量更為全面、精準。在嚴格捍衛法律權威的同時,康平生態環境分局也不忘進行幫扶執法,在了解到企業存在經濟困難,難以一次性繳納罰款的情況下,既向企業普及了企業是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又向企業展示了法律的“柔情”,“執法體現力度,幫扶體現溫度”,雙管齊下,助力營商環境向好發展。

  案例二:瀋陽吉北旺食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案(營商環境不予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接到連續多起關於瀋陽吉北旺食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製冷設備噪聲擾民信訪投訴。為解決人民群眾所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打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經開分局執法人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對該企業冷庫壓縮機外挂風機進行噪聲監測,監測數值為59dB。依據《瀋陽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該企業所在地為一類聲環境區域,晝間噪聲限值為55dB,因此該企業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該企業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該企業立即採取了措施改正違法行為。2022年11月4日,經開分局再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企業冷庫壓縮機外挂風機進行噪聲監測,監測數值為51.8dB,監測數值未超標。鋻於該企業違法行為輕微,有主動消除的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該企業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本案是企業涉嫌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的典型案例。在執法人員指出問題後,企業負責人立即對該行為進行整改,將噪聲排放限制在標準範圍內。為體現行政機關的執法溫度,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復工復産,經開分局執法人員按照生態環境部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建議,使當事人在感受法律權威的同時亦感受到執法的人文關懷和溫暖,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案例三:瀋陽市蘇家屯區奧坤塑膠顆粒加工廠涉嫌無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處置的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24日,瀋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和平執法大隊在取得市執法隊批准的指定管轄權後,會同瀋陽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分局對瀋陽市蘇家屯區奧坤塑膠顆粒加工廠進行聯合檢查,發現該企業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處置粉碎廢塑膠機油桶,現場存放大量含有廢機油桶粉碎後的袋裝塑膠顆粒。經瀋陽市和平生態環境分局認定,現場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容器桶屬於危險廢物,經過稱重後,確定現場已加工的塑膠顆粒共計7360KG。和平執法大隊已對該工廠進行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案中該工廠未取得相關許可證,處置危險廢物超過3噸的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啟示:本案通過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實施聯合執法,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調查,通過對危險廢物性質和對其處置危險廢物重量的科學認定,縝密鎖定了當事人涉嫌污染環境罪的事實。案件移送充分彰顯了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嚴厲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同時也在法律條款適用和案件移交的規範性等方面積累了經驗。

  案例四:瀋陽市大東區遠遠塑膠製品加工廠涉嫌嚴重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1日,瀋陽市大東生態環境分局會同瀋陽市公安局沈北新區分局對瀋陽市大東區遠遠塑膠製品加工廠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處於生産狀態,現場有一個約7立方米的長方形水槽,在水槽下有一個排水溝,一直延伸到廠子西側的墻根,廢水可直接流到南小河裏。該單位工人稱此排水溝每天排放一次廢水,每次排放量約為1噸。檢測報告顯示排放的廢水中含有多種重金屬。

  查處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本案中從其廢水中檢測出的重金屬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該單位通過暗管排放含重金屬有毒廢水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的規定,已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啟示:該單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利用暗管排放含重金屬的有毒廢水,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在日常管理中,這類單位和個人無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無視社會責任,心存僥倖,違法排污。大東生態環境分局將繼續對違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對發現的問題將清查到底,絕不姑息,切實維護環境安全及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瀋陽市信生牧業有限公司涉嫌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2022年8月12日,瀋陽市蘇家屯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瀋陽市信生牧業有限公司進行幫扶執法。執法人員在企業在線設備後的巴歇爾槽出水口設置採樣點,經測試出水超標,初步判斷污水處理設施存在未正常運行的嫌疑。根據現場調查取證以及企業提供的佐證材料,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由於8月份以來該地區電壓低,部分電氣設備燒燬,超標原因可判定為污水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經查,該企業沒有對污染防治設施主要部件配備備用設備,在出現故障後,沒有備用設備更換,企業將處理未達標的廢水經巴歇爾槽排放,符合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的情形。

  查處情況: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及《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鋻於該企業所在地區電壓低造成污水處理部分設備燒燬,存在一定客觀因素,但由於該企業未按照要求配備備用設備,蘇家屯生態環境分局綜合考慮對該企業處罰款壹拾萬元整。

  案例啟示:在本案中,該企業因地區電壓低造成污水處理設備燒燬,且沒有備用設備,在生産中管理不到位導致該案件發生。為保護生態環境品質並達到懲戒目的,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企業實施罰款處罰,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切實保障環境安全。(文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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