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3個建設項目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民市某板材加工廠涉嫌建設項目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案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27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專項行動,對新民市某板材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生産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完成,未投入生産。該單位存在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的規定,該單位項目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已開工但未建成,屬情節較輕且首次違法,未對環境造成影響,並及時整改,經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中,對未按規定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企業,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秉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依法處理的同時,現場對企業幫扶指導,指導企業積極配合整改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在執法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企業積極完成整改,切實增強了社會責任心,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案例二:遼寧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案
案情簡介:2023年2月21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遼寧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蘇家屯區某建材項目廠區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有一台6噸的秸稈蒸汽鍋爐于2021年2月初建成並投入使用,該鍋爐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使用。該單位存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産使用的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規定,鋻於該鍋爐項目未對環境造成危害後果,且該單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拆除鍋爐,經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是建設項目未驗先投的典型案例。為體現行政機關的執法溫度,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復工復産,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堅持環境執法與指導幫扶相結合,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建設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全力打造瀋陽市營商環境的“碧水藍天”。
案例三:瀋陽虹橋中醫醫院涉嫌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案
案情簡介:2023年1月1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瀋陽虹橋中醫醫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於2009年9月辦理環評審批手續,2016年3月辦理驗收手續,當時建築面積為2624平方米,設有床位40張。2019年初該單位在未經環評審批的情況下,因變更綜合型醫院,面積增加了4976平方米,床位增加了40張,同年11月依託原污染防治設施投入生産使用。該單位涉嫌違反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有關規定。
查處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該單位“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超過兩年追溯期,此項違法行為不予立案查處。該單位“未驗先投”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單位建設項目環評類別為報告表,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生産使用,屬情節較輕且首次違法;被責令改正後積極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符合檔次內下限處罰。故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對瀋陽虹橋中醫醫院處罰款20萬元人民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某處罰款5萬元人民幣。
案件啟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保“三同時”制度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國以預防為主的環保政策的重要體現。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當場對該單位的委託人製作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存在持續性,確保證據鏈條的完整性,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同時,嚴格落實“雙罰制”,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利於督促企業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加強管理,從源頭上杜絕環境違法案件。(文 賈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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