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遼寧頻道消息(王巍):8月29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5個涉VOCs企業違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案例一:昇興(瀋陽)包裝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3月31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昇興(瀋陽)包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未按照規定安裝活性炭吸附裝置。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航拍確認該企業車間房頂烘乾工藝排放口廢氣直排,該企業存在未按照規定安裝活性炭吸附裝置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企業項目類別為報告表,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屬情節一般檔次,應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鋻於該企業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整改,安裝RTO 廢氣治理設施,故對該企業採取檔次內下限處罰,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
案例啟示:對於涉揮發性有機物環境違法行為,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果斷採取行政手段,嚴厲打擊未安裝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在不利於現場勘查的條件下,利用無人機有效延伸了執法人員的視野,覆蓋了人力無法到達的角落,及時固定事實證據,解決了發現難和取證難的問題,震懾企業試圖利用人力無法勘查到的“盲區”進行違規偷排的僥倖心理,以科技手段賦能生態環境執法,提升了處理生態環境問題的精準性。
案例二:上海創高木業(瀋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25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移交線索對上海創高木業(瀋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該企業上空區域進行飛行排查,經無人機航拍及現場檢查後確定該企業降塵箱上蓋開啟,未做到完全密閉,VOCs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大氣環境,過濾棉長期未更換,導致處理能力降低。
查處情況: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企業項目類別為報告表,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屬情節一般檔次,應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企業已落實整改措施,封堵外排的排放口,但鋻於該企業大氣污染物直排,污染防治設施長期未更換過濾棉,且在2021年接受過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處罰,故對該企業採取檔次內上限處罰,擬處罰款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啟示:本案是企業在生産時産生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典型案例。針對上海創高木業(瀋陽)有限公司違法排污的行為,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果斷採取行政手段,督促企業一改到底,防止問題反復;同時警示相關企業嚴格落實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業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時組織自查自糾,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眾藍天獲得感、幸福感。
案例三:瀋陽豐澤木業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17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移交線索對瀋陽豐澤木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處於生産狀態,噴漆車間的廢氣處理設施內未安裝活性炭,造成噴漆過程中産生的異味和廢氣未經有效吸附處理排放外環境。經調查,現場工作人員承認由於其工作疏忽未能及時填充活性炭,導致環境違法行為發生。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規定,該單位項目類別為報告表,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屬情節一般檔次。由於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積極整改,主動加裝活性炭,故下調處罰檔次為“情節輕微”檔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鋻於該單位初次違法,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並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故對該單位採取檔次內下限處罰,擬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案例啟示:VOCs是臭氧前體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軍,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目前瀋陽市臭氧污染防治仍處於夏季攻堅階段。今年6月,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傢具行業大氣環境污染防治能力,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傢具行業大氣專項幫扶治理行動,幫助企業建立規範操作流程、建立規範臺賬、每月對治理設施進行自查,確保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案例四:法庫縣法庫鎮起點悅達修理廠涉嫌機動車維修服務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30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法庫縣法庫鎮起點悅達修理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修理廠屋內有一台車輛正在進行鈑金修復,現場有使用後的漆桶、噴槍、氣泵。經詢問,該修理廠負責人承認車輛維修過程中實施噴漆作業,修理廠未建設專業噴漆房,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
查處情況: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該企業從事機動車維修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未造成信訪投訴,符合情節一般處罰檔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鋻於該企業屬於小微企業,2023年1月至今只進行10余次噴漆作業,且積極整改,租賃噴漆房進行噴漆活動,故對該企業採取檔次內下限處罰,擬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 。
案例啟示: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嚴格落實《瀋陽市臭氧污染天氣特別管控指令》,針對汽修行業涉VOCs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大檢查力度。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積極對企業進行幫扶指導,幫助企業及時完成問題整改。針對違法行為及環境安全隱患,為企業解答疑惑,讓其充分了解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從根本上提高環境安全意識,督促企業落實環境主體責任。
案例五:遼寧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機動車維修服務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2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遼寧東風南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兩個烤漆房均未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其中一間烤漆房內停放一台噴漆作業未完成車輛。經詢問,該企業負責人對其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從事噴漆作業的行為供認不諱。
查處情況: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規定,該企業從事機動車維修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未造成信訪投訴,符合情節一般處罰檔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鋻於該企業屬於小微企業,在執法檢查後立即停止使用該噴漆間,並已新建帶有活性炭裝置的噴漆間,故對該企業採取檔次內下限處罰,擬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 。
案例啟示: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涉VOCs環境違法行為,開展汽修行業專項幫扶監督行動,針對汽修行業存在的問題,開出“體檢單”,幫助企業規範治理技術、宣傳政策要求,開出了標本兼治的“良方”。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將重點汽修行業納入雙隨機管理,以指導服務為契機,提升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及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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