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發佈了5個差異化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民市某農機加油站涉嫌違反大氣管理制度案(營商環境不予處罰)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9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新民市某農機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正在營業,執法人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單位油氣回收裝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單位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不合格,密閉性5min壓力值為321Pa,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中的規定。該單位存在未按照規定要求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單位違法情節輕微,未對環境造成影響,能及時整改,對油氣回收裝置進行維護整改,並於6月24日自行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油氣回收系統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液阻、氣液比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是加油站不正當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典型案例。油氣回收系統包含氣液比、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壓力檢測值、油氣泄漏檢測值等多項參數,每個參數均要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的排放限值。加油站等經營主體要加強對油氣回收系統的維護,定期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氣液比等參數進行校檢,保障油氣回收裝置的正常使用,既是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也有利於保障加油站的安全生産和正常經營。
案例二:瀋陽某凹印製版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營商環境不予處罰)
案情簡介:2023年8月2日,根據審批部門移交線索,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瀋陽某凹印製版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於2020年4月申領排污登記表,經核查,該單位現有工藝不符合排污登記表管理規定,應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該單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查處。鋻於該單位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能夠積極進行整改,于2023年8月16日在排污許可管理平臺提交了排污許可證申請,2023年9月20日已完成審批,同時對現有污染治理工藝升級改造,確保污水零排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的規定,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排污許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制度,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排污許可證法律地位,劃定排污許可管理權限,對企業的主體責任作出了細緻的要求。排污許可證不僅是“排污資格證”,也體現了企業應承擔污染排放控制的義務和責任,具有法定性、強制性。所有被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均須持有排污許可證,按期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
案例三:瀋陽某陶瓷製品有限公司涉嫌建設項目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案(營商環境不予處罰)
案情簡介:2023年8月9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遼寧法庫經濟開發區內巡查,發現原已停産的瀋陽某陶瓷製品有限公司有建設跡象。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廠于2023年7月份進行窯爐改造,由原來的一條隧道窯改造為現有一條隧道窯和一條烘乾室,改造的隧道窯與烘乾室均為255平方米,該項目正在建設中,未投入生産。該單位正在建設內容與環評審批信息不符,存在建設項目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查處。按照《瀋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及《瀋陽市生態環境領域部分免罰事項適用條件細化清單(試行)》第一項的規定,該單位項目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主體工程已開工建設但未建成,屬情節輕微檔次。鋻於該項目位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三條(一)(二)項所列環境敏感區以外,尚在建設期間未投入生産,未造成群眾信訪投訴,被發現後立即停止建設且書面承諾兩個月內完成報告編制和受理公示,該單位符合免罰條件,故對該單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啟示:本案考慮該單位積極配合調查,及時進行整改,同時未批先建內容為窯爐改造,未造成環境污染後果,故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秉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依法處理的同時,現場對企業幫扶指導,指導企業積極配合整改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在執法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企業積極完成整改,切實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心,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案例四:于某涉嫌利用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供線索,對遼中區劉二堡鎮靚莊村一處塑膠顆粒加工點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塑膠顆粒加工點經營者為于某,該廠利用廢舊編織袋生産塑膠顆粒,生産廢水排到廠房外的水坑內,水坑以及周邊沒有進行防滲處理。執法人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廠5個廢水點位進行採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5個廢水採樣點位廢水中均含有六價鉻、汞、砷等重金屬。該塑膠顆粒加工廠經營者于某存在涉嫌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于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于某涉嫌犯污染環境罪,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案例啟示: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製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改善生態環境品質提供了有力保障,提高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效率和品質,始終保持打擊重點領域環境違法犯罪高壓態勢,合力守護好綠水青山。
案例五:牛某某涉嫌利用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2023年9月25日,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於康平縣殯儀館南300米一處無名塑膠顆粒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廠處於生産狀態,經營者為牛某。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該廠上空進行高清航拍,發現該廠房的北側有一處長約60米、寬約60米、深約1.1米的水塘,整個水面呈綠色,在廠房北墻下有三個排水口正在向水塘內排水,其中一處排水口排放的水呈明顯黑黃色,該廠生産車間內生産廢水均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廠房後水塘內。執法人員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單位生産車間、廠房後排水口及水塘內水質多處提取水樣進行檢測,檢測報告結論顯示該廠篩料池排口污水池中銅、鋅、錳均超出標準限值。該廠存在涉嫌通過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牛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及《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牛某某涉嫌犯污染環境罪,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案例啟示:本案中,涉案人員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水,企圖逃脫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執法人員動用無人機飛航,固定現場證據,為公安部門提供證據支撐。此次無人機飛航是運用科技手段打擊環境犯罪的有益嘗試,提升了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水準。同時,相關企業要自覺加強生態環境管理責任,避免觸碰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紅線。(文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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