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傷害了我們的人民、海洋和經濟”“辜負了我們的子孫後代”“我們不相信那些説排海‘沒問題’的政客”……連日來,隨著福島核污染水的滾滾濁流涌入太平洋,沿岸國家的譴責聲一浪高過一浪。對於曾遭受核污染的馬紹爾群島等島國來説,日本的行為更是勾起了它們痛苦的回憶。相關專家指出,太平洋沿岸國不能為日本政府的極度自私埋單,有權發起核污水索賠!
馬紹爾群島位於太平洋中部,二戰後淪為美國海外核子試驗場,可謂“苦核久矣”。美國《洛杉磯時報》2019年發文稱,1946年至1958年間,美國在馬紹爾群島進行過67次核子試驗,對太平洋島嶼、海洋生態以及民眾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此外,美國還不遠萬里把本土內華達州核子試驗場的130多噸核污染土壤,直接倒在馬紹爾群島。時至今日,當地居民依然承受著核輻射、海洋生物污染、核廢料泄漏等巨大痛苦。
舊傷未愈,又添新傷。兩年前日本政府宣佈排海計劃後,太平洋島國當即表示反對,批評説這將對它們造成又一次傷害。馬紹爾群島多次要求日方尋找替代方案,履行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義務,不能繼續將太平洋當作核垃圾場。日前,日本明星大學教授竹峰誠一郎對馬紹爾群島進行了實地探訪。當地人表示,日本“這種不替別人考慮的行為沒人理解,也無法原諒”。當地一名航海家凱倫説,“我們在重復歷史的悲劇,我們不斷被那些做決策的人玩弄于股掌之中”。
人們都知道,福島核電站發生過最高等級核事故,産生了130多萬噸核污染水。多項研究表明,核污染水含有60多種放射性核素,半衰期最長達數十萬年。連日方自己都承認,採用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處理的核污染水近七成達不到排放標準。這些有害物質隨著洋流擴散至全世界,造成的後果無法估量。日本圖自己省錢,把核污染風險轉嫁給全世界,必須要承擔跨界損害賠償責任。
從法理看,目前有多項國際條約對一國向海洋傾倒放射性廢物作出規定。比如,1958年《公海公約》規定,各國必須防止放射性廢物傾倒,並與國際組織合作採取措施,防止任何活動因使用放射材料或其他有害物劑而污染海水或其上空。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不得“將損害或危險轉移”。日本是《公海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倫敦傾廢公約》等多項國際公約的締約方,如今卻違背公約規定,當然要承擔國家責任,對太平洋沿岸國家進行賠償。
從實踐看,這種對核污染的追責索賠不乏先例。國際仲裁庭曾于1938年至1941年裁定,加拿大特雷爾冶煉廠排放的二氧化硫對美國華盛頓州造成損害,並要求加方對美方進行賠償。這一案件被普遍視為追究跨界污染行為國家責任的國際法依據。此後,上世紀70年代,法國因在南太平洋進行海上核子試驗,被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訴至國際法院;本世紀初,英國因為海底核廢料問題,被愛爾蘭告到國際海洋法法庭。1986年,美國與馬紹爾群島簽署《自由聯繫協定》,同意就核子試驗對當地居民造成的財産和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個1988年成立的國際仲裁法庭裁定美國應向馬紹爾群島賠償23億美元。
可見,太平洋沿岸國家可以參照這些案例,在科學測定本國受害情況的基礎上,拿起法律武器對日本進行索賠,捍衛自身權益。
日本政府一貫標榜“海洋法治”,但它冒天下之大不韙強行排污入海,實際踐踏了法治精神,暴露了所謂“海洋保護”理念的虛偽。 “一排了之”的日方已經將自己置於國際被告席。等待它的,將是太平洋沿岸國家的聲討、追責與索賠,是歷史的審判。
(國際銳評評論員)